烟台肺科医院(烟台市芝罘区心理康复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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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肺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医疗设备、器械管理,促进医疗设备、器械合理配备,安全与有效使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医疗部门所需要购置、接受捐赠、调拨、合作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计划、购置供应、调配、管理、保障、和更新处置。使用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需要,提交更新和购置计划申请到医疗设备科。医疗设备科将使用科室提交医疗设备计划汇总后提交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根据医院的总体规划、学科发展以及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需要,并视医院的财力和轻重缓急,对各科申请购置的医疗设备进行研究,确定新增或更新医疗设备的采购实施计划。

二、 因突发公共事件、设备故障无法修复而急需使用、新建科室增加配置、临床急需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科在获得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院办公会)批准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采购, 并直接选择供应商签订应急采购协议。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的医疗设备由医疗设备科按计划顺序依次通知使用科室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由使用科室科主任签字,属于技术准入管理的项目由医务科填写临床、技术准入的审批意见,然后交使用科室的分管院长签字再交医疗设备科,医疗设备科在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批通过后实施采购。

三、 纳入采购实施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考察,考察后向医疗设备专家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财务成本核算等。论证由医疗设备科组织相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完成后需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四、 加强医疗设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商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增加售后服务承诺书、合同技术条款等相关合同附加内容,就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合同必须由供货单位法人或由法人授权的人员代表,和院长、分管院领导、医疗设备科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要将其中一份送财务科备案,以便办理付款、收费价格申报等事项。另一份由医疗设备科存档。

五 各使用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各使用科室不得擅自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参加学术会议或其它情况发现适用产品时,可将产品资料带回医院,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购置。

六 购进的各种医疗设备必须严格安装验收、入库手续。医疗设备验收工作应由医疗设备科、使用科室和厂商代表共同参加。参加公开招标的设备必须由招标公司指定的专家和本院专家及设备科和厂商共同参加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七、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出库手续,相关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归档保存。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应及时联系退货或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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