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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4-11071 成文日期: 2024-07-01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关于明确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01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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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明确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烟发改价格〔2024〕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8月31日,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发〔2023〕4 号),明确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对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定价权限和收费行为等事项进行了明确。2023年11月1日,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309号)明确“市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托育机构或托班、市属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育机构或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按照管价权限,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2024年5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函告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制定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6月27日,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拟定意见经市政府同意。6月28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向社会发布。

二、决策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烟发〔2023〕4 号)

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309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市托育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家长育儿负担,引导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委统筹考虑托育机构经营状况、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婴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确定了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四、明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收费标准

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日托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托大班(24-36个月)、混龄班(18个月以上)1200元;托小班(12-24个月)1600元;乳儿班(6-12个月)2000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二)有关事项

托育服务机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等事项按照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309号)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解读单位: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535—665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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