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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4-10812 主题分类: 工商
成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4
发文机关: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 烟台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蓬莱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莱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口海关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 烟台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蓬莱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莱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口海关

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市监字〔2024〕13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4〕58号),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制定了《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

烟台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蓬莱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莱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口海关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出企业注销“1+N”服务模式,营业执照、税务、公章、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银行账户等各业务环节“一键预查、一网申请、一体办结、一站反馈”,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成效。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注销服务专区功能,将企业注销登记、税务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等8个关联事项按照“一件事”思维,整合相关部门业务办理资源,通过信息简并采集与实时共享,实现注销申请“一次提交”、注销事项“一网通办”、办理结果“多端获取”,推动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二)优化信息共享流程。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要求,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在企业注销服务专区免费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在企业公告环节增加预检功能并将企业拟注销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告知并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未尽事宜。公告期满后,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一网通办”系统,企业无需办理清税手续,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无欠缴非税收入(滞纳金)及违约金,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当场出具清税文书;对不能通过免办服务和即办服务完成税务注销的企业,“一网通办”系统提示办理“税务一般注销”的流程和需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电子税务局”链接,方便企业网上申请。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实时推送至“一网通办”系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海关注销流程。加强业务系统联动应用,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完成海关注销后,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销。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登记机关可实时核验企业是否涉及海关业务、海关注销状态,企业注销后“一网通办”系统实时向海关推送企业注销信息。(责任单位:各海关。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五)优化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流程。企业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时,“一网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拟注销信息推送至社保、医保以及公积金办理机构进行预检,并通知企业处理未尽事宜。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将注销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由其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社保、医保或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六)优化企业银行销户服务。指导辖区内银行机构根据省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相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依法依规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引导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注销手续。支持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向银行机构提交注销银行账户预约申请,一次告知企业所需资料清单,便利企业注销银行账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照章联办”注销机制。统筹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完企业注销登记后,“一网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注销信息实时推送至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对相关企业进行“注销标注”,并向“一网通办”系统反馈办结信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办理时限:6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举措

(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企业注销“一件事”相关业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统筹综合受理窗口设置,推动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相关事项集中受理,一站式办理。对线下提交申请的,由帮办代办人员协助线上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线上导办、窗口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快捷、方便、有效的事前服务模式,配备导办人员,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咨询和完善申请材料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向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业务办理、审批流程等方面的“一站式”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注销所需提交材料,为企业提供从发布注销公告到最终完成各部门注销手续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编制《办事指南》。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认真梳理规范注销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编制统一的《办事指南》,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规范化水平,提高企业办事质效。(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确保系统高效平稳运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涉及部门多,数据接口多,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所属业务系统、网络等进行改造,完善数据通道,完成系统对接,并做好日常运行保障,确保“一网通办”系统平稳运行。要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后被撤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税务部门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行政审批、公安、人社、公积金、医保、人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应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推进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配备和职业化发展,强化窗口人员集成服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风险防控,降低审批风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办理进度追踪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实现办理环节、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全程可视可查。发现问题,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审批风险。

(四)加强宣传推广,合理引导预期。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企业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标准化服务指南

          2.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3.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申请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烟台市范围内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业务。

三、涉及办理事项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税务、海关、公积金、银行等8个事项的注销/销户。

四、实施单位

烟台市辖区内的各级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人社、医保、税务、海关、公积金、银行等部门。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等。

六、办理条件

(一)简易注销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公积金欠费等债权债务。

(二)普通注销

不适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自愿选择普通注销流程的企业。

七、提交材料

见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申请书。

八、申请方式

方式一:线上,申请人在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企业注销登记”专区,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方式二:线下,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大厅,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咨询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简易注销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企业注销登记”专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企业登记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

4.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进行社保账户状态联网核查。未清缴、欠费、需退费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主动靠前精准服务,协助企业办理清缴手续;对于经人社部门提醒,仍未清缴完成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在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前一天提出异议信息,异议信息同步传输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终止简易注销流程,充分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5.银行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收到企业提出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安排专员跟进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销户需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为企业办理销户事项。

6.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不涉及四险一金清缴清退的企业,无需填写任何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账户、电子印章注销。对涉及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企业可在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企业注销后登记机关实时向海关推送企业注销信息。企业电子印章无需申请注销、同步作废,实体印章可以由登记机关代收缴后转交至公安部门,也可以由企业后续自行缴回至公安部门。

(二)普通注销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6)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例如,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清算缴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情形的不予注销。

2.申请撤销银行账户。企业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向银行发起预约销户申请,银行接到申请后安排专员跟进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销户需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为企业办理销户事项。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应当归结至管理人账户。

3.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无需企业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事宜。

4.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企业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注销前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十、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附件2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3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普通注销原因(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普通注销(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情况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海关备案企业填写)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简易注销(仅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注销一件事联办事项信息

□税务简易注销

附送材料

批准机构


文号


其他材料


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1.已结清

¨2.未结清

缴销发票情况

¨1.没有购领发票

¨2.有购领发票,详见《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税务普通注销

附送材料


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缴销发票情况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单位暂存款情况

□1.有

□2.无

如有暂存款请填写:

单位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我单位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承诺已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欠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我单位知晓并同意公积金中心将我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转移。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是否存在未办结的海关手续(海关备案企业填写)

□  已全部办结                □ 未在海关备案

□预约注销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拟销账户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用途









□企业印章注销(必填项)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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