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小学章程

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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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小学章程

 

序言

烟台开发区澎湖小学建于2021年9月。位于烟台开发区岷山路6号。学校占地面积14000㎡,建筑面积9791.1㎡。硬件建设达到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办学标准。师资配备,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占比 23.80%,本科学历占比 76.20%。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经验结构、专业结构、性别结构合理。

学校围绕一个目标——培养“健康、阳光、乐学、多能的时代新人”,围绕一个愿景——“办属于孩子的学校”,围绕一个理念——“适性教育”,推进课程建设、德育工作、课堂教学改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组织文化变革,促进学校内涵和特色发展。学校力图从适性德育、适性课程、适性课堂、适性文化建设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以关注童年价值为取向,突出培养孩子仁爱、善学、刚健、敏行、创造等终生发展必备的核心素养,努力办一所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优质学校,一所属于孩子的学校,一所独具文化特质、拥有持久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学校,一所师生都获得快乐、发展和幸福的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使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烟台黄渤海新区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烟台黄渤海新区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校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小学;简称烟开澎湖;英文译名为Penghu Primary School of Yanta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校址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岷山路6号,邮政编码264006。

第三条  本校由烟台市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分局举办,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分局。

办学规模为20个班级,900人;招生规模以烟台市教育局开发区分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6.56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为幸福与高尚的人生奠基”。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办属于孩子的学校,形成“适性教育”文化体系,包括立人德育文化体系、适性课程体系,适性课堂文化、理念与教学样态。成为社会满意、师生自豪、家长信赖、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是培养“健康、阳光、乐学、多能时代新人”;教师发展目标是努力培养一支“讲仁爱、乐学习、善教学、会研究、敢创新”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尽责、日新”;校风是“和而不同,美美与共”;教风是“敬业、严谨、博学、儒雅”;学风是 “乐学、善思、笃行”。 

第九条  学校的文化和特色是立足“适性教育”构建学校文化,以人本主义思想为管理基础,以“文化立校、合作强校、服务兴校”为发展战略,追求以共同体文化构建学校、构建学习,构建新的校园生态和课堂生态。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支部、学术委员会、少先队大队部、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生全环境立德树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10.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11.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教育评价等重要改革措施,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拟定等。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3.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校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2.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干部工作岗位调整。

3.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

4.干部和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监督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6.学校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的落实。

7.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8.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

9.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11.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2.教研项目立项、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协同育人的重要事项。

15.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17.学校后勤保障工作、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事项。

18.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学术工作管理办法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1/3以上提议,可报请工会批准,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获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八月底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对于连续一个任期未达60%满意度的干部,新的任期不得聘任为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十八条  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如教代会认为原方案没有修改必要,则仍按原来的决策执行,校长不得再次干预。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工会会费的开支和工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主持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也同时作为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名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会由三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每位轮值主席主持一年工作。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学术委员会轮值主席列席学校校务会议,学校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校务委员列席学术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少代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二十三条  教师、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餐饮管理、校服选用、安全管理、学生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对餐饮管理、学生保险事务和校服等需要校内招标的项目,参与招标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德育处、教务处、教研处 、安全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申诉受理部门为教师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部门为少代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教科室和各学科相关人员负责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构建级部与学科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级部全面负责各自的教育教学工作,内设学科教研组。教研组接受学科和级部的双重领导;学校设立课程首席教师,具体负责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接受学科和教科室的领导,并定期与级部保持沟通。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开好课程。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通过“适性德育”德育课程体系和“阳光心育”心理健康课程体系的建构与实施,促进学生道德与法制素养的提高,获得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学校通过“适性课程”体系建构和全面、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全体教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学校对违反法规法纪、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大队委,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德育处设“爱心树成长驿站”心理健康中心,指导专业心理教师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为单位的三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报烟台市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分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开发区教育分局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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