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践活动,包括学校组织的研学旅行、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劳动教育、科技活动、文体竞赛、军训、参观访问、社区服务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第三条 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践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办、年级组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校实践活动安全工作。
第五条 实践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班级组织的实践活动须经年级组审核、政教处批准;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活动组织部门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交通工具、食宿安排、安全措施及责任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组织。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准备
第七条 活动前,组织部门应对全体参与师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防走失、防意外伤害及应急避险知识等。
第八条 活动前须对全体学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摸排,对身体不适、患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应劝其请假或安排专人陪护,不得强行要求参加。
第九条 活动前须与家长充分沟通,发放《实践活动告家长书》,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费用及安全注意事项,征得家长同意并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第十条 活动前须对活动场所、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不得组织学生前往存在安全隐患或尚未开发的区域。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集体出行,须租用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安全性能良好的交通工具,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严禁租用无牌无证、超载超员车辆。
第十二条 乘车时,带队教师应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清点人数,提醒学生系好安全带,头手不得伸出窗外,不得在车内打闹、喧哗。
第十三条 学生步行或骑行时,带队教师应在队伍前后及中间维持秩序,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或靠右行走,横穿马路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
第五章 活动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践活动须安排足够数量的带队教师,师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活动期间实行点名制度,每次集合、转移场地时清点人数,发现学生离队、走失立即寻找并报告。
第十五条 活动期间,带队教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让学生脱离监管范围自由活动。学生分组活动时,每组须指定组长并安排教师负责。
第十六条 研学旅行、参观访问等活动,须提前与接待单位对接,明确安全责任,了解场所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位置,组织学生有序参观,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七条 劳动教育、科技制作等操作性活动,教师须提前讲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演示正确操作方法,学生动手时教师巡回指导,防止机械伤害、烫伤、触电等事故。
第十八条 文体竞赛、军训等高强度活动,应根据学生年龄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人员和药品器材,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立即处置。
第十九条 野外实践活动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导航工具、急救药品和防护用品,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遇恶劣天气及时调整或取消活动。
第二十条 活动期间须加强学生饮食安全管理,选择卫生条件合格的餐饮单位,教育学生不购买"三无"食品和生冷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带队教师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学生撤离危险区域,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学生走失情况,应立即组织寻找,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保持通讯畅通,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病,带队教师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必要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学校。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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