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烟台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入学习国家、省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面落实上级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扎实推进土地管理工作。对建议中提到的出台烟台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结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房屋补偿标准执行情况
收到建议书后,我局立即组织开展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城市规划区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均按照各区市棚护区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或单独制定的补偿方案执行,相关文件由区市棚改办或住建部门牵头制定。补偿标准由各区市按照评估价格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房屋区位不同,建设年限不同,投资数额不一致,室内装修千差万别,各地情况不一,房屋的补偿标准也很难统一,制定统一标准极易引发矛盾。以龙口为例,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宅基地面积74%比例置换楼房,货币安置采取周边楼房平均价格,位置不同造成标准无法统一规定。近年来房屋补偿本来就是群众拆迁的焦点,强行制定统一标准,势必激化矛盾,造成工作难以开展且极易引发诉讼、复议、上访事件。
二、外市文件情况
我局认真学习了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等6个地区,湖南省岳阳市、湘潭市、衡阳市等3个地区出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件。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咨询外省地市得知在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缺少上级文件参考。国家、省级出台的土地征收政策法规或文件均未对房屋征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业务部门难以把握好文件拟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外省地市在制定文件时引入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制定;二是制定的标准不适用于现实工作。岳阳市、湘潭市等地区虽制定了统一标准,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补助金额,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县级政府仍需制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补偿标准按照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可不参考市级文件,市级制定的标准基本不具有参考价值。
三、各区市土地征收实施情况
2011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委托有关区政府(管委)承担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市政府决定,委托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政府及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作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第二十七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我市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人民政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均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符合自身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四、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督促区市在结合地区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文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