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952/2024-10430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监察司法

第1803019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5-08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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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常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状况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台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烟台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上述文件的出台有效提升了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

正如您所提出的,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内容比较随意,形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近年来我市制定的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也均为政策性文件,效力等级不高,有必要对现行有效的文件予以整合,形成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典”性文件。

三、下步措施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列入2024年出台的市政府规章项目。截至目前,市司法局依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和部门会签工作,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立法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发布实施。

《办法(草案)》共九章83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认定范围、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审查、实施后评估和清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认定范围。总则部分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予以规定。

2、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一是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明确要求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三是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六个“不得”。

3、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一是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了征求意见制度,将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重要程序,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并明确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要求。三是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对选择专家和专家论证内容作出了规定。四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作了衔接规定。

4.严格合法性审查环节。一是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规定了送审材料和审核内容。三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充分发挥其作用。四是规定了要加强合法性审核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市、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5.明确实施后评估和清理。一是建立实施后评估制度。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实施(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二是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了清理的情形、清理工作分工以及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明确了清理程序。

6.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情况予以通报。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核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烟台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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