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初级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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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教学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组织好每次考试,对提高教学质量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校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除行政部门批准的考试、竞赛及学校自行组织的期末检测以外,不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不组织周考、月考等。我校期末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考务管理。为切实保证考试取得良好效果,现对学校考试的考场设置与考场制度、监考纪律、考生守则、阅卷、登分、试卷分析等方面做出以下规定:

一、考场设置与考场制度

第1条在考试两周前,教务处负责核查各班考试人数和考生姓名;各班班主任应主动配合教务处工作,查遗补漏。

第2条考场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场座位的安排一般以电脑随机排序。

第3条期末考试,一个教室就是一个考场,课桌左上角要帖上该桌考生的座位号。考场安排后,必须经教务处检查方可通过。

第4条在考场公布后,各班如有人员遗漏,班主任应及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

第5条每个考场都安排2名监考教师进行监考,在规定时间内监考教师必须到达考场,考试期间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按考试程序规则操作,严格掌握考试时间,防止和制止考生舞弊并作出处理。

第6条考生应提前15分钟入考场准备,不允许提前交卷,考试时间内不得出声影响他人,有事举手示意,不得舞弊,如有舞弊行为,试卷作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监考人员和监考

第7条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安排监考人员,并打印成文分发到各年级组、教研组和其他相关人员;每考场设监考教师2名,其中排在第一位的为主考。

第8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程序和规则操作,具体做法是:

(1)监考人员应于规定考试时间前20分钟来考务室签到,并参加考务会议,领取试卷、草纸、本考场应考人员花名册等。

(2)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提醒考生的书写工具是否齐备,检查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用品,调整考生之间的距离。

(3)监考人员清点考试人数,核对考生的姓名、考场号、座位号是否与本考场的应考人员花名册相符合。

(4)监考人员提前5分钟发卷。发放试卷后,监考员应检查学生答卷纸上是否填写其姓名、考场、考号等。

(5)监考学生答卷,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舞弊行为;对于举手提问的学生,监考人员可低声询问,但只能回答印刷不清的问题,无权回答考生有暗示作用的问题。

(6)考生在考试时间内部不允许提前交卷,试卷的收缴,监考人员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不出错和防止作弊为原则;半小时后,对于缺考学生,监考应在其答卷纸正中添注“缺考”字样,并在密封线内填写该生相应的考场号、座位号。

(7)临近考试结束15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到,监考员应立即让全体学生停笔,对仍答卷者先收缴其试卷。

(8)考生离开后,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并核对试卷。试卷清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将试卷沿密封装订。

第9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1)精神集中,不得睡觉、打瞌睡,不得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报,改作业、试卷,做手工活等)。

(2)经常巡视,认真检查学生的垫板、笔盒等考试用品。

(3)注意观察学生的动态,及时发现可疑迹象,不得麻痹大意。

(4)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到室外或别处与他人谈话,不得接打手机。

三、考生守则

第10条考生应严格按照考试程序和规则操作,具体做法是:

(1)学生须在考试前10分钟提前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安静等待监考老师,不准迟到。开考20分钟后进入考场的,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2)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械)入场,开卷考试的学科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和文具入场,严禁将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其它任何物品(课本、书包、笔记、字典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抽屉里。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处理。

(3)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不得擅自借用文具等,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考场。

(4)参加考试,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也不得两人共用书籍或笔记。凡有舞弊行为者,不论其受益与否,一律按作弊论处。

(5)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将已完成的答卷分散放在桌面上,不得为他人提供偷照机会。

(6)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7)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答题(绘图除外),如有错误需要修改,只能使用橡皮,不得使用修正液和胶带。答卷工具不符合要求者,扣该科卷面分3—5分。

(8)考试时间结束,需立即交卷,否则监考教师可拒收,该试卷作废。

第11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15%。

(1)携带课本、资料及其他禁带物品进考场后未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放好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生后仍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绩,通知家长,且上报学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校纪处分。

(1)携带考试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及无线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忆设备进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3)接传答案、交换答卷的;

(4)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为他人提供抄袭条件的;

(5)夹带、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类似行为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有第(二)条的犯规行为二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2)无正当理由,有二科以上不来参加期末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3)威胁监考老师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老师的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阅卷

第12条教务处按年级组将考试试卷分成4个阅卷组,并指定阅卷组长安排统一时间和地点阅卷,阅卷教师所承担的阅卷、加分工作须签名登记,实行责任追究。

第13条各阅卷组的阅卷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试评:全体阅卷教师应认真研究、讨论标准(参考)答案,制定出较为具体详细的评分执行规则。

(2)阅卷:一般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每人分批的题目,一批到底,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给分应执行“客观公正、给分准确、宽严适当、前后一致”的原则,阅卷、核分要认真,明确责任,避免出现错误。

(3)复查验收:内容包括有无错评、漏评和分错误;复查中凡是有分数变动的,复查人都要在变动处签字。

五、登分

第14条教务处安排核分工作人员,各阅卷组长协助教务处完成分数的核验工作,各科试卷批阅完毕后,教务处负责统计成绩。

六、试卷及考试质量分析

第16条考试结束后,各教研组和各备课组认真分析试卷及考试成绩,写出书面分析材料,在考试完一周内交教导处。

第17条教研组、教师应如实评价考试的质量好坏,并借此发现问题,改进教学工作。

第18条教务处根据试题分析和考试分析,检查各教研组教学质量。

第19条考试期间的考勤、工作量和补助办法由教导处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并在每次考试之前公布。

第20条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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