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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4-14598 成文日期: 2024-05-31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31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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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广大居民对加装电梯的诉求增多。2023年9月1日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并积极鼓励推进加装电梯平层入户方式;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多年提到加装电梯;市人大、政协会议对当前加装电梯提出了诸多好的建议好的提案;原《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2021]14号文件(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截止为2024年6月30日,需要及时进行更新换版。

二、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住宅设计规范》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3]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办字〔2017〕11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21]14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结合原办法的实施情况,立足实际需要,坚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对原办法部分内容作出修订后形成本办法。

四、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充分考虑部分土地属性的历史原因和居民的强烈意愿,增扩了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将驻烟高校、部队在国有非住宅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种形式个人住房纳入加装电梯的申报条件之内。

(二)在公示内容部分增加了在公示后出现两种不同结果(同意、部分反对)的处置方式,为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即: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在本小区公示栏和本单元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加装电梯的利益相关方无实名制(需实际产权人提供相应房产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非产权人代为书面提出异议,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效)书面反对意见的,在公示期截止后,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调解后仍有异议的可引导其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实际公示结果符合第八条比例要求的,予以通过审查盖章及备案。

(三)增加鼓励居民采用平层入户方式的条款,并详细列举了平层入户的两种类型,同时阐明“可平层入户设计方案”优先审批。即:总则(二)加装电梯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采用平层停靠入户方式,实现无障碍通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平层入户方式的评审力度,优先审批可平层入户的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用平层停靠入户方式。平层停靠入户(平层入户)是加装电梯的停靠层站与既有建筑物各层楼面标高一致,从电梯停靠层站可以水平进入户内的加装电梯方式,分为外挂直平台式和外挂侧平台式两种。直平台式可从住宅楼正面实现入户,侧平台式可从住宅侧面实现入户。

(四)增加加装电梯设计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等参数,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把关。即: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关键参数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其中加装电梯后的单元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电梯轿厢门不小于0.8米;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m;候梯厅或封闭连廊的外窗与原住宅房间窗洞口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平层直接入户的,进户门位置一般应为靠近电梯侧第一间房屋(卫生间除外)的最短距离处,连廊宽度不宜大于1.5米,且不应小于1.2米。

(五)明确指出不予批准加装电梯的具体事项,确保加装电梯的安全合规,消除后续可能存在的各类应急隐患。即:第十五条 凡是压建在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公共绿地绿线、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红线上,以及不满足消防规范间距要求或严重违背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加装电梯。

(六)首次清晰明确了政府奖补资金的额度、资金来源渠道、财政分配方式以及发放时间等规定,给居民增加信心,有效的解决了加装电梯单元业主的顾虑。即: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奖补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统筹考虑;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每部电梯财政奖补总额为20万元。国家或山东省另行出台加装电梯额外奖补专项资金政策的,优先使用该专项资金,不足20万元的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意见后,每年12月30日前申报,次年6月30日前分次或一次性发放完毕。

五、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及公示、审查与施工、验收与维护、其他等内容。

(一)第一至四条 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总体实施要求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分工。

(二)第五条至七条 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筹集资金的来源以及申请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其中:实施主体中增加了“凡驻烟高校、部队住宅区加装电梯的,征得房屋使用人同意后,其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加装电梯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在申报条件中同步规定:驻烟高校、部队在国有非住宅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种形式个人住房,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三)第八至十四条 明确了申请加装电梯需开展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征求业主意见、确定加装电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出资加装电梯业主达成书面协议、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公示情况、街道办事处审批以及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明细等事项。同时嵌入了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的相关技术参数标准要求和平层入户的基本概念内容。

(四)第十五条 明确了加装电梯的申请和审查,分别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加装电梯意见。在此条款中还明确增加了不予批准情况。即:凡是压建在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公共绿地绿线、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红线上,以及不满足消防规范间距要求或严重违背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加装电梯。

(五)第十六至十八条 明确了加装电梯的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办理施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后,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管。

(六)第十九至二十一条 明确了加装电梯的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和维护管理。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加装电梯受理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等手续,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七)第二十二 明确了加装电梯政府奖补资金的相关政策,包括奖补额度、财政分配方式及发放时间要求等。

(八)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 明确加装电梯的市场化运作要求、以及在加装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六、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 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0535-69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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