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价发[2016]23号 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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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价发[2016]23号

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根据供热企业成本变化等情况,为落实好惠民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确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的23.8元/m2调整为23.00元/m2;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的36.00元/m2调整为35.2元/m2。

二、城区范围内区域锅炉供热与集中供热均执行上述供热价格。

三、相关配套措施

1、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应按山东省物价局、民政厅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文件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2、城市低保户凭低保证仍执行按建筑面积21.5元/m2供热价格,差价部分由供热企业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6-2017年度供热期执行,有效期至2018-2019年度供热期结束。莱价发[2008]16号、莱价发[201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莱州市物价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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