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8 09:29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答: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