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第四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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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李玉宝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王晓明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 安全办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张国旺是本单位专(兼)职消防队管理人。

第五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本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牵头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及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每年年初对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调整,并与各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验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1)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计划;

(3)组织拟订(修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督促各部门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5)拟订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计划,负责干部职工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完成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清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十二)志愿消防队员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好应急疏散预案,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人员疏散、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十三)一般员工职责:

(1)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

(2)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

(4)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5)发生火灾后,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

(6)接受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及火灾现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政教处是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责任部门,栾爱勇是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四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包括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本单位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 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组织一次;

(六)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落实。

第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考核奖惩,参照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三、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办是防火检查、巡查的责任部门,专(兼)职消防队管理人是本单位防火检查、巡查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天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第五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防火检查、巡查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进行防火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 防火检查、巡查的方法。

防火检查、巡查均应填写检查、巡查记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安全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在检查、巡查期间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需要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九条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均应参照本单位有关制度存档,统一保管、备查,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

四、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办公室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条 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得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 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简历设施器材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账。

第四条 每日检查

(一)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运行日登记表》中详细记录;

(二)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三)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 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六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控制室由安全办公室部门管理。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经消防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及维护。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运转。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喝酒、聊天、打私人电话。消防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

第七条 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启动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时,带班领导和前后两班人员均应在场,在认真填写完值班交接班记录,确认现场物品无损坏、丢失并在值班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者方可离开。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由总务处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七)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八)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一)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眷恋正常运行的;

(十二)存在乱接乱拉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十三)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 防火巡查、检查期间,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负责整改部门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用火、用电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本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以及大容量电器的安装,均必须经总务处批准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未经总务处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后勤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四条用火作业由总务处部门负责。

第五条用火审批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用火审批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六条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许可证,方可实施。

第七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三级用火。用火作业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由用火部门在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上级部门。由专业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由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总务处部门实地勘察并经总务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用火由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八条用火要求: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火施工;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五)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应责令其停止用火作业。

第九条安全用火、用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后勤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

第三条 预案的制定、修改、审批

(一)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

(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十二月修订一次。

第四条 预案的演练

(一)本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二)演练应由组织者提前七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预案设计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四)演练程序:

(1)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2)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4)通讯联络程序: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5)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6)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五)演练地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条 演练结束,应做好演练情况记录,总结经验,写出演练小结和评价,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档案部门负责整理。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第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由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量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储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四条 储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五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六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十一、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志愿消防队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条 对志愿消防队队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第三条 每半年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第四条 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志愿消防队消防人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五条 对志愿消防队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第六条 考核奖惩参照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执行。

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总务处负责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安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 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时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表准要求。 

第四条 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七条 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由安全办公室实施,奖惩由安全办公室实施。

第三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评,也可随机进行抽查考评。

第四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三)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每次考评完成后,要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和遮挡生产、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300元: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使用明火作业者;

(4)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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