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二、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额度
我校学生均为非寄宿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625元。
四、申请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
2.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五、评审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资助学生的初步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3.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资助评审结果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资助金发放
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按学期集中发放。
2.每年5月31日前,将春季学期资助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每年11月30日前,将秋季学期资助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