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每名学生必须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一般不超过 2 个月,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分段式、集中式等实习形式。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学校由就业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实习工作。要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就业处要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2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安排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实习开始前,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过程中,学校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班主任为实习学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工作、个人等原因不能带队管理的,在学生入厂时,负责学生的组织、入职
等工作,待学生稳定后回校。学生实习期间,班主任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到实习场所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一般每月不少于 2 次;就业处要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巡察,了解学生实习状况、考核带队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处理突发事件等。就业处工作人员、班主任走访实习学生,按照因公出差有关制度执行。就业处工作人员、班主任到实习单位走访,申请、影像等佐证材料由就业处留档备查。
第五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3行选择。经本人申请,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班主任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走访,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一般每月不少于 2 次。
第六条 学生因备赛各级技能大赛需要,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的技能小组训练,导致不能正常参加实习的,视为完成实习任务;参加职教高考的学生,必须完成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高考技能考试成绩达到 138 分以上的,视为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参加对口单招的学生,被上一级院校录取,视为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三二连读专业的学生,未完成规定实习任务的,视为未完成学业,不予转段。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就业处及各专业科长组成的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八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就业处负责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及家长三方实习协议,协议内容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要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须在实习前将实习单位签字盖章的实习协议提交给学校。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服从带队教师和单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相关的安全和管理制度,对在4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上报带队教师,由带队教师协调处理,严禁顶撞、谩骂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和带队教师。实习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课;不服从带队教师管理,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实习单位管理制度被辞退,视为实习不合格;参与打架斗殴、抽烟饮酒、赌博、传销等活动,均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要认真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带队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检查,做好实习检查记录,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就业处,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参加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批签字,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安排在校插班学习。插班学习期间,要服从管理、遵规守纪,经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认识实习、跟岗实习任务。因学生不适应认识实习、跟岗实习,而回校插班学习的,在毕业前由学校统一安排补上实习任务,不参加的视为实习不合格。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 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纳5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延期毕业,毕业证待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后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安排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由带队教师统一办理和上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由学生自行负责上报由实习单位签字盖章的顶岗实习考核结果,过期不报的,视为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就业处负责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4)实习日志;(5)实习检查记录等;(6)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监护人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学生实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