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福新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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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福新中学文件

 

福新中学〔20249

       

 

福新中学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具有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第三章 资助额度和资助条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额度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250 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500 元,初中每生每年 625 元。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四条 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助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成立生活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生活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生活补助学生名单。

第七条 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春季和秋季生活补助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并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资助信息录入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条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于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新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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