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4-10476 成文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社保中心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五)

日期:2024-05-22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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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马上要退休了,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还不够,现在有没有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23.我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什么标准申报的?

如果您是一直在一个单位上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如果您是新入职一个单位上班,根据《关于做好参保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13号)规定,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含当年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挂缴费的参保人员再就业)或正常工作调转的,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申报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失业后当年度重新就业到原失业单位的,其当年度缴费基数仍按原失业单位已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确认。

24.我的单位存在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应该怎样维权?

您的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请您持身份证到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登记,我们核实后,会将欠费额移交相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催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5.我在A单位工作多年,最近才发现该单位有5年保险故意没有为我缴纳,我应该怎样维权?

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有争议,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以此作为核实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依据。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等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各年度各项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确定;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其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对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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