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初级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5-21     

字号: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我校治校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通告全校及学生家长。处分共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转。  

若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可降一级处分;反之,则增加一级处分;二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罚。受处分的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若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夕,如果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

第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期累计达到:  

(一)缺一节课,点名批评。

(二)累计达五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十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十五节,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二十节,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长期无故旷课,给予劝转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四中学生在校基本行为规范要求的

(一)未按照学校规定着装,穿着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衣着打扮,佩戴首饰,一律禁止入校

(二)未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学校,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带手机、电话手表等电子设备、不良书刊等入校,在校内打扑克、棋牌等,除一律没收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进行赌博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网络上恶意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严重校园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骂人打架,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语谩骂、诋毁、威胁他人(包括网上),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器械、危险品、爆炸品、有毒物品等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校园,视情节、后果,处于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给记大过处分,并包赔一切损失。

(五)对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六)找同学或校外人员打某一同学,视情节轻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围观隐瞒,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八)持械打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

(一)造成的损失较小(10元以下),给警告处分。

(二)损失较大(10元——100元),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失100元以上,情节恶劣,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违反用水用电规定,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

(一)私自充电,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或发生伤害事故的,除包赔经济损失外,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大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 吸烟、喝酒者:

(一)初次吸烟、喝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喝酒者,处以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四中学生在校课堂基本行为规范者:

(一)不接受师长的教育,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态度蛮横者或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老师上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谩骂或恐吓教师,或用其他手段或行为威胁老师,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师,严重违反法律条例,处以劝转处分,移交法律机关

第十条 同学之间交往异常,过度亲密,视情节予以警告和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出现作弊行为或帮助他人作弊的,处以警告,有作弊行为不听劝阻,处以严重警告

第十二条 根据《第四初级中学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在一年内,学生违纪累计达20分给予警告处分;3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分给予记过处分;50分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予以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初级中学有关学生管理的其他制度.doc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