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21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箱:ytzjjjgk@yt.shandong.cn;
(二)书面意见可反馈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莱山区观海路23号2号楼402室);
三、联系人:李泽仁,联系电话:0535-6917700
附件:烟台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1日
一、政策背景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备受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近年来,我省装饰装修行业迅猛发展,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同时对行业管理带来严峻挑战,我市因装饰装修活动导致的矛盾纠纷和投诉逐年增多。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相关主管部门落实职责,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烟台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实践,充分总结了我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实践经验。
三、出台目的
针对当前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依据上位法,明确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职责,细化管理措施,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序发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共十一章六十八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装饰装修活动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其他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公安、行政审批、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
(二)明确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基本要求和禁止事项。《暂行办法》中明确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存在建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新建建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行为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存在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细化了装饰装修活动日常管理重点。《暂行办法》对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分别作出具体要求,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要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登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装饰装修登记工作,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四)明确了分类查处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噪音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施工许可办理工作,并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装饰装修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突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消防监督。同时,对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李泽仁
联系电话:0535-6917700。
《烟台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于5月21日在“烟台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截止到6月21日(24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