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社团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本着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社团举办的社团活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安全实行主管单位负责制。
第二章 活动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的活动必须按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程序向学校领导会提出申请,社团进行校外活动必须经过领导和社团成员的一致通过,同时获得社团指导老师和社团主管单位的签字同意,方可举办。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内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5天申报。
第五条 学生社团外出活动倡导“就近、小型、安全”原则,外出活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各社团要谨慎对待以社团名义开展的所有外出社团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按照规定签订。申请开展社团活动时,须提交:
(1)活动申请表;
(2)活动策划书;
(3)活动安全预案;
(4)活动经费审批表。
第七条 活动初审通过后,活动举办前须将活动安全预案及时传达给参加活动的会员,并要求参与活动的会员提前告知家人本次活动去向及目的;
第八条 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的莆田市外的活动,须补充提交:
(1)活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意见。
(2)其外出活动必须要有一名以上指导老师带队。
(3)外出参与活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社团外出活动必须有1-2名带队老师随队出行。
第三章 活动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申报书及实施方案规定开展。学生社团应充分考虑天气、交通等因素,在不利于活动举办的情况下,应改期或取消。若改期或取消,应及时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社团活动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保障活动安全的进行。在活动开展中,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进社团动态并汇报活动进展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社团活动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开展。
第十三条 在活动过程中,因学生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十四条 参与以学生社团名义举办的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活动应安排在学生课余时间,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发生冲突。
(2)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主管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道路交通规则和校纪校规,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4)听从社团统一安排开展活动,不得单独行动。
(5)不到危险场所活动,不到江河游泳,不到险要地带游玩。
(6)重视预防各类流行性、传染性疾病,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7)积极协助社团安排参与人员的安全事宜。
第四章 处理程序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的,由指导老师和小队长及时报主管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伤害、疾病严重的,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学生社团擅自举办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开展活动的,情节轻微的,取消社团年度内所有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勒令社团整顿或予以取缔,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该活动组织者相应处分。
以学生社团名义举办的活动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按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