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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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全面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推动资助对象认定精准,资助资金发放精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学生资助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学校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精准资助工作作为有效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落实落细,持续加强管理,确保精准资助,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成效。

第三条 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三)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四)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六)规范“三级认定、两级公示”工作流程,丰富认定工作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等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制定资助量化细则表,优化完善认定指标体系。

第四条 我校成立由姜玉策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戴莹莹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班主任负责对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年级组长负责对本级部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审,认定小组负责审核。

第二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具体细则见资助量化细则表: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重点资助对象:要把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每学年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班主任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量化细则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对学生提交的量化细则表进行认定。经年级组长审核,报学校认定小组复核,量化细则表中得分超过80分,即可认定其资格,并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和执行管理,确保分别于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将春季、秋季学生生活补助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中学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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