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或送教小组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送教小组负责人任组长,其他任课教师或送教教师担任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的家庭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 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如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有疑问,请拨打学校办公室电话:0535-221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