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难。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家长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将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工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副书记承担评审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领导小组:
组 长:姜政伟
副组长:杨 林
评审小组:
组 长:乔俊健
成 员:各级部主任
第六条 本校各年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级部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认定小组:
组 长:各级部主任
成 员:各班班主任
第七条 本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担任评议小组成员。各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评议小组:
组 长:各班级班主任
成 员:班级教师、学生代表
第三章 认定范围、原则以、依据及档次
第八条 认定范围: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九条 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班级推荐,年级认定,最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认定依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认定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资助金额每生/每年625.00元。 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儿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团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根据第九条规定的认定依据制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本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会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年级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班级、年级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各年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对违反诚信行为的学生将进行批评教育,乃至记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校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制(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细化相关标准,明确中诉渠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永铭中学
2023年9月
附件1:
烟台永铭中学资助学生量化积分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得分 | 备注 |
1.特殊情况,直接认定特殊困难 |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群体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 100 | |||
2.家庭遭受的突发状况 | 2.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后,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 | 家庭遭受的突发状况(家庭突发变故,造成财产损失,导致家庭成员出现伤残、意外死亡、失踪) | 100 | 需在“申请理由”中描述家庭受灾情况 | ||
3.学生来源地 | 5 | 3.来自国家级贫困县(5分) | 农村 | 5 | ||
小城镇 | 4 | |||||
4.来自非国家级贫困县(3分) | 农村 | 3 | ||||
小城镇 | 2 | |||||
5.来自地级市市区(1分) | 城市居民 | 1 | ||||
4.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 | 36 | 6.父母双方健康状况(10分) |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 8 | ||
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0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8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 5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8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2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4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9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遭受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8 | |||||
其他特殊情况 | 20 | |||||
7.多子女家庭(13分,有2个及以上子女) |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没有收入 | 0 | ||||
其他子女仍在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 2 | |||||
其他子女仍在上学,接受非义务教育 | 10 | |||||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 4 | |||||
其他子女患有疾病 | 12 | |||||
其他子女有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2 | |||||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3 | |||||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3 | |||||
8.赡养老人(13分,祖父母、外祖父母)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3 |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6 |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6 |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13 | |||||
其他特殊情况 | 0-4 | |||||
5.学生家庭收入情况 | 36 | 9.工作能力及收入 |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25 | 若为单亲家庭,符合所列选项的,按照所列分支+3分计分,但最高得分为40分。家庭收入以年度计算,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主要指父母)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①种植业、养殖业收入;②父母劳务(包括建筑、运输、餐饮服务、手工加工等各行各业)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③亲友赠送、保险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退休金、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支付的赡养费和抚(扶)养费;④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补偿和安置费、集体分红、股息及其它合法收入;⑤其它合法收入等。 | |
双方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28 | |||||
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0 | |||||
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 34 | |||||
父母一方下岗或无固定工作,五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0 | |||||
父母双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 33 | |||||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1 | |||||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 | 33 | |||||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查(残疾等) | 35 | |||||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 36 | |||||
其他情况 | 0-15 | |||||
6.家庭经济情况 | 23 | 10.不动产拥有情况(不动产拥有人指本人或家庭) | 无房、靠租赁房居住 | 15 | ||
农村(乡镇及以下)土木或砖混结构平房,房产(或宅基地)共1处 | 13 | |||||
城镇经济适用房或旧村改造回迁房 | 8 | |||||
城市,自有房产共1套,面积90平方以下 | 5 | |||||
城市,自有房产共1套,面积90平方以上 | 3 | |||||
两套及以上商品房、自建两层及以上楼房 | 0 | |||||
11.家庭负债情况(不含房贷、车贷等改善型、投资型贷款或借款) | 负债总额10万以上(截至认定时未偿还额度,下同) | 3 | 需在“申请理由”中简要说明负债情况 | |||
负债总额5万至10万 | 2 | |||||
负债总额不足5万 | 1 | |||||
无负债 | 0 | |||||
12.家庭拥有交通工具情况(仅指本人或父母名下拥有交通工具,如拥有多样者,选价值较高项) | 仅有电动自行车等日常交通工具 | 5 | ||||
5万以下代步型交通工具 | 3 | |||||
5-10万保障型交通工具 | 2 | |||||
10万以上消费型交通工具 | 0 | |||||
7.附加项 | 4 | 13.近三年获得国家资助情况 | 连续三年获得过资助 | 4 | 加分 项目 | |
曾经获得过两项资助 | 3 | |||||
学校 | 2 | |||||
未获得过资助 | 1 | |||||
10 | 14.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 长期患病(慢性病) | 6 | |||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0 | |||||
20 | 1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 |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最高20分) | 20 | |||
评议小组民主评议 | 复核修正以上15项指标得分 | 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理由等文字描述,结合学生日常在校消费情况,复核认定学生填写的15项指标并据实进行修正。 | ||||
一票否决 |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 |||||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 ||||||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 ||||||
其他不应予以认定的情况(需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