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三、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岗位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四、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五、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六、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七、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八、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十、凡是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师应积极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的应及时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