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3〕22号
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三章 资助额度和资助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1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O00元,三档每生每年25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分春秋两季发放。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助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助学金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七条 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春季和秋季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并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资助信息录入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条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于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