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学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1、校舍倒塌以及教室、宿舍、食堂、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礼堂等场所发生火灾的;
2、校园内学生突发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明病因出现学生3人以上不适反应的;
3、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中因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意外事故的;
4、学生在学校食堂、宿舍或者校外食宿点发生食物、饮品或者其他不明原因中毒的;
5、教职人员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侮辱、歧视、排挤学生,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履行工作职责中违反职业道德,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诉的;
6、校园内学生5人以上结伙打架斗殴,校园外学生5人以上结伙参与社会打架斗殴的;
7、校园内社会人员寻衅滋事,殴打学生或者教师的;
8、学校被盗窃后造成财产损失的;
9、其他校园安全事故情形的。
10、学校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告:(1)造成学生或者教师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因此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2)学生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学生面广,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学生或者教师受到人身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病情加重,或者可能导致残疾的;
(4)学生在上学期间失踪的;
(5)学生在校外意外死亡的;
(6)其他伤害事故情形的
二、 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向教体局和与事故类型有关的安全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拖延。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并寻求帮助;求救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拨打紧急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寻求帮助;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救时应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体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体局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向教体局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教体局书面报告,事故处理后,向教体局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 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体局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向教体局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体局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学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学校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以及达到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书面报告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事故还要写明伤亡人数以及伤亡人员姓名、伤亡情形等。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六、事故调查
(一)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学校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区政府授权社会事业局负责调查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社会事业局组成局调查组负责调查。
(二)学校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学校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或者事故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学校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物件,有关学校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学校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向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和学校领导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公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八)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九)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学校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学校完成上级授权事故调查的,应当及时向授权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交给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事实,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事故处理
(一)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学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6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作出事故处理意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学校应当根据事故处理意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学校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作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本学校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事故发生学校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社会事业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社会事业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学校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学校根据调查作出的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八、责任追究
(一)事故发生学校及其有关人员,明知校舍、园舍、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威胁学生、幼儿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国家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事故发生学校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发生学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学校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执业资格;事故发生学校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撤职或者免职处分的,丧失担任现任及其以上职务的资格,以后不再聘任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四)负有监管职责的学校有关科室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挠、妨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擅自公布事故调查信息,给事故处理造成不利因素或者产生社会不利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学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厮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对于体育课上未经授权的行为或不当运动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事故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方可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如果学生在学校吃过午饭或喝水后感到不适,学校教师应立即护送他到附近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出现大规模不适时,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保护现场,并在48小时内取样;及时上报,2小时内上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取证;如怀疑人为中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当场所和设施对学生造成伤害时,立即组织现场急救,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任何人在学校发现火灾时,应及时拨打“119、110”。消防人员到达前,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区域,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有纵火嫌疑,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附 则
学校发生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但是社会影响恶劣,上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