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精准扶贫政策,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和通知规定,依据《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专段学生依据挂靠学校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额度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三个档次: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每生每年1000元。
三、评审机构
(一)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科,负责国家助学金审定工作(人员若有岗位调整,新上任的人员接替原岗位人员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二)成立以学生科科长为组长,科室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审程序
(一)宣传动员 认真宣传资助政策,保证每名同学都知晓资助规定,保证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开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审查认定 评审小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按照评选条件及标准进行评定进行评审,确定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核确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名单。
(五)公示确定 以适当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最终名单。
(六)上报名单 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最终名单上报烟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上传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发放 每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将春、秋季学期助学金定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五、监督管理
(一)责任制落实
为有效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关心受助学生,定期通过学生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受资助学生家庭进行情况了解核实,最大程度实现精准扶贫。
(二)评定考核
资助评审工作列入班级、班主任量化考核。班主任、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等情况,取消受助学生受助资格,对已发放的资助金如数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生助学金评定资格,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科。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助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