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考试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按考试管理规定,正确处理违纪、作弊事件。
二、监考人员监考时,手机置静音或关机。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必须集中精力,前后各一人,不准翻阅图书,不准玩电子产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三、监考人员应最少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核对进入考场的应试学生,并要求学生按一定顺序就座,清理桌洞、桌面及附近,将纸张、书本、桌布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面,确保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以及手机等有可能影响考试的其它物品。
四、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完毕。检查考生是否携带学生证及佩戴胸卡(补考考试还要核查补考通知单),所携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证件不全或者不符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查处的考生交由教务处处理。
五、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接打电话和谈笑,不准抄题、作题、念题。
六、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七、认真核对、分发试卷,每名考生一份试卷,不能出现多发、漏发现象。提醒考生核对试卷页数,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八、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
九、在正式答卷前要认真核对监考记录单上的考场人数,填写考场记录单,注明缺考人数、姓名及原因。
十、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严禁迟到考生入场。考生进入考场并接触试卷后,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准退场。
十一、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
十二、监考人员应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考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发现企图作弊的学生,应及时给予警告。如已构成作弊事实者,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并将考生试卷及有关作弊的证据保存好,考试结束立即送交教务处,两名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上填写处理意见并签名,在试卷及答题卡上注明作弊。
十四、监考人员应督促学生按时交卷,对拒不交卷者,按考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收完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场。如发现卷数与实考人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考生考场守则
1.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准带入任何书籍、笔记、作业、小抄、报纸及其它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所坐位置上所有物品,要在考前全部清理至教室前面或交监考人保管。
2.考生要携带学生证并佩戴胸卡,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要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试卷;待监考人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3.学生迟到十五分钟不准入场,迟到时间不补,考试三十分钟后经教师允许方可交卷出场,不交卷不准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者,需有监考人陪同。
4.考生要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自己的班级、姓名、学号、考试科目等相关信息。
5.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若遇试卷装订、分发错误,或刻印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6.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绘图题例外),字迹要工整、清楚,要按试卷规定的格式答卷。
7.考生不得携带手机、书籍等电子产品和纸质资料入场。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许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一般不允许提前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已交的试卷不准再要回。
9.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做任何手势或暗示动作,不准交换、传递试卷及小抄等。
10.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完,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11.试卷要保持完好,不准撕折、污损。
对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的相应处理措施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换座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2.考试结束铃响以后,继续答卷者,受警告一次,扣该科考试20分;受警告二次,扣该科考试40分;受警告三次以上,该科考试记“0”分
3.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影响考场内考试者,扣该科成绩20分
(二)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场考试判“0”分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书籍、笔记、作业、小抄、手机等)入场,在考试前未交出者。
2.未经准许,在考场内说话者。
3.在课桌、墙壁或身体上事先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4.抄袭他人答案,传递字条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5.交换式卷者。
6.用手势、暗示动作,提示他人答案者。
7.交卷后又填改答案者。
8.实验考试中盗用他人的材料、资料和结果者。
9.代考或被代考者。
10.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者。
11.对监考人员无理纠缠者。
12.借故离开考场作弊者。
13.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一次考试作弊,该科目考试判“0分”,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考试作弊,该科目考试判“0分”,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考试作弊,按退学处理。
凡作弊科目不允许补考,待毕业前视本人认错态度及历次考试中的表现,决定在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毕业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考试判“0”分,扣发毕业证。
关于考试请假及补考的规定
请假:必须有班主任及学生科签名批准的假条。
事假或病假条由班主任提前交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无假条者,判为旷考,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待毕业前视本人认错态度及历次考试中的表现,决定在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对学生补考的规定: 学期正常考试请假者,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参加学校组织的缓考,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教务处、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补考后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