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精准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及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组长:王勇(校长)
组员:赵康堂、时广霞、李建成、李保奎、王少栋、朱淑香、赵志红、各班主任
(二)以年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班主任、家委会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长:各级部主任
组员:各班主任、家委会代表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组长:各班主任
组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
三、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