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岗位评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岗位评聘制度改革,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全体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通过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学院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聘工作中,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评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二)坚持全面考核、择优评聘原则。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评聘。
(三)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原则。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充分结合各系列实际,科学设置评聘岗位,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确保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聘机构
第三条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岗位评聘工作的领导机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决定有关岗位评聘工作的规章制度。
2.确定评聘岗位数量。
3.负责确定岗位评聘委员会及下设的资格审核组和评议组人员名单。
4.听取岗位评聘委员会工作汇报并形成指导意见。
5.研究岗位评聘委员会推荐意见。
6.确定岗位拟聘人员。
7.研究决定与岗位评聘有关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条岗位评聘委员会
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主管部门或部分校外专家参加。聘委会下设资格审核组和评议组。聘委会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定学院岗位评聘工作管理办法。
2.负责岗位评聘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资格审核组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资格审核、量化打分,资格审核组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1)组织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资历及综合项目的审核和量化打分,包括师德考核、学历工龄、任职(竞聘)年限、年度考核、综合荣誉、双师资格、挂职锻炼、继续教育、兼职审批、请销假等。
(2)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工作业绩的审核和量化打分。
(3)学生处:负责育人工作审核和量化打分,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审核和工作业绩考核、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学生工作获奖认定等。
(4)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思政课教师工作审核和量化打分,包括思政课教师工作完成情况、思政课获奖等业绩材料审核等。
(5)其他系部处室:负责因评聘需要审核的其他工作。
4.负责汇总资格审核情况、量化打分情况。
5.负责组织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组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代表和校外专家组成,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20%。
6.根据量化打分、评议情况,形成推荐意见。
7.负责处理岗位评聘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8.负责向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聘工作汇报。
9.负责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岗位评聘工作监督组
学院岗位评聘工作监督组由纪委、工会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1.对评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和举报。
2.对岗位评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负责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六条适用范围
学院在编(含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的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也可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参与学院岗位聘任。
(一)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评聘:
1.近三年休病假累计超过一年或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3.聘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
4.聘期内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
6.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应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或证书的。
7.聘期内存在其他不符合高一级岗位评聘情况的。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降级聘用:
1.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处分的。
2.聘期内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行为恶劣,在师生员工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4.聘期内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5.聘期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6.聘期内出现谎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伪造资历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7.聘期内存在其他降聘情况的。
(三)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实行竞聘上岗:
1.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2.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3.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4.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
5.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约:
1.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聘约的。
2.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专业技术岗位或者调出工作单位的。
3.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聘约自行解除。
(五)聘期内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岗位评聘条件的,经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降级聘用,直至解聘。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岗位设置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岗位和辅助系列岗位,其中:
1.主系列岗位(高校教师岗位)
(1)设教授三级、四级岗位;副教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讲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助教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员级十三级岗位。
(2)主系列岗位为专职和兼职从事教学、科研、辅导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含专任(兼课)教师、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学生工作)三种类别,其中:
①专任(兼课)教师类:专职(含承担行政及系部管理工作并兼职)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人员。
②思政课教师类:中共党员并且经学院备案的专职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和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的领导干部、教师。
③辅导员(学生工作)类:专职辅导员以及专职从事学生教育理的人员(包括学生处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干部、团总支书记、副书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的辅导员范围人员可选择专任(兼课)教师类别参加岗位评聘;思政课教师也可选择专任(兼课)教师类别参加岗位评聘。但不可同时申报,只能申报参加一个类别的评审。按照所选类别标准、条件参加岗位评聘。
2.辅助系列岗位
(1)辅助系列岗位设工程系列、会计系列、经济系列、图书档案系列、卫生系列,各系列岗位数量按照批复设立。
(2)辅助系列为行政处室专职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应岗位上从事对应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由学院统一组织评审(含委托有相应评审资格的机构评审)。个人委托其他单位评审的,学院不予聘任,不享受学院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聘任范围为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已任命或聘任的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干部按管理四级至管理八级职员分别对应。科员和办事员,按管理九级至十级职员分别对应。
(三)工勤技能岗位
聘任范围为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安全等职责的工勤人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按工勤技能二级至五级分别对应。
第八条岗位数量
学院对各类各级岗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竞聘的岗位数量,由学院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上级核准的岗位总量内,结合专业技术职务分布结构和未来需求研究确定,其中:
(一)主系列岗位按专任(兼课)教师、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学生工作)三个类别,按当年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综合测算,由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类别评聘岗位数量。
(二)辅助系列岗位不区分各类别,按辅助系列符合申报条件的总人数和设岗情况,核算下达辅助系列评聘岗位数量。
第五章岗位评聘办法
第九条岗位评聘办法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评审:须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规定,按程序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竞聘:
(1)首次聘任。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破格晋升人员,首次聘任晋升等级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附件2)限制,聘任到该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正高级四级、副高级七级、中级十级、助级十二级)。
(2)小聘期竞聘。聘期内,岗位出现空缺,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工作,原则上每年补聘一次,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附件2)中规定的竞聘条件,按规定进行小聘期补聘工作。若参加竞聘人员超过空缺岗位数量,将按照《岗位评聘量化标准》(附件3)进行量化打分,根据量化打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聘任名单。
(3)大聘期竞聘。大聘期结束,组织开展岗位竞聘,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附件2)中规定的竞聘条件,按规定进行大聘期竞聘。若参加竞聘人员超过岗位数量,将按照《岗位评聘量化标准》(附件3)进行量化打分,根据量化打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聘任名单。大聘期竞聘条件将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发展和岗位数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竞聘条件将另行发文公布。
(二)管理岗位
1.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对选择管理岗位人员按现职务职级聘用到相应岗位。一般管理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2.管理岗位人员因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完成专业技术岗位任务,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工资。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二级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和四级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五级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工勤技能岗位参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办法逐级进行。
第六章岗位评聘程序
第十条岗位评聘程序
(一)公布信息。公布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岗位数量、评聘条件等事项。
(二)个人申报。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如实填写相应表格,申明评聘的具体岗位,并将申报材料交所在系部处室,时间为当年度规定的截止时间。本人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审核。
1.申报人所在系部处室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组织进行个人述职,签订诚信承诺书,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将申报材料和诚信承诺书报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部处室审核人员范围为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教研室主任。
2.纪委和组织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审查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廉洁纪律、违规违纪等情况;聘委会资格审核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3项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审核情况及一票否决情况。
3.聘委会最终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将资格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资格审核贯穿整个评聘过程。
(四)考核打分。聘委会资格审核组按照岗位评聘量化标准对符合评聘资格的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汇总量化打分情况。聘委会最终对量化打分情况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将量化打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核,确属不当者,予以更正并再次公示。
(五)评议。聘委会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组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代表和校外专家组成,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20%。
(六)形成推荐意见。聘委会根据量化打分、评议情况,形
成推荐意见。如未达到评聘岗位数量,不再递补。
(七)异议期公示。推荐意见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确定拟聘人选。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聘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报院党委审批通过。
(九)公布聘任。印发聘任文件,公布聘用结果。
(十)上报备案。在评聘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评聘结果报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章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破格晋升
体现用人导向,引入激励机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显著人员,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条件》(附件1)中的破格条件,可以申报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讲师,不得越级破格晋升。破格晋升不进入量化打分环节。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条件》(附件1)中的破格申报条件,可以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破格申报需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试用期规定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学院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新录用有12个月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6个月,博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到相应岗位最低层级至聘期结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本轮聘期结束后,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下一聘期是否按原单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用,由聘委会根据在原单位是否聘任、与本单位新岗位专业技术要求是否相符以及聘期内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由学院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聘任岗位。
第十四条改系列聘任
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确实发生了变化,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符合现岗位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申请改系列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改聘职务前后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要取得与现聘任职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须参加相应评审。对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而不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不予办理改系列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调入规定
(一)调入学院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聘用至聘期结束。
(二)调入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原单位已经聘任且与新岗位专业技术要求相符的,可按原单位聘任等级聘任至新单位聘期结束;在原单位已经聘用但与新岗位专业技术要求不符的,可按原单位聘任等级暂聘一年,暂聘结束按规定程序办理改系列手续后,再正式进行聘用;在原单位未聘任的,根据单位岗位情况,参照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三)根据省、市职称评审工作中关于直接晋升精神,从国家机关调入学院,军队转业干部到学院,可以不受自身现有职称的限制,结合自身学历、业绩等情况,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条件,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个人业绩的认定时间为参加工作以来,直接晋升的有效期为三年,从正式调入学院起算,满三年后无论是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不得再执行该政策。
第十六条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
辅助系列中,对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或证书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严肃纪律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在岗位评聘各个环节,存在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评聘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回避制度
(一)岗位评聘工作人员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讨论、审核、评议、评分、决定等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二)岗位评聘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