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师生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住宿的教师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褥子、台灯、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等器具。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与使用人处分。教师使用电褥子等低功率电器时,要做到随用随开,人走必关。
第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源插座。宿舍楼教师值班室、教师宿舍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宿舍楼教师值班室、教室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四条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等。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禁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照价赔偿。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值班室各种用电设备(电脑、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八条 师生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总务处管理人员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教师、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发现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或班主任,由电工修理;如属人为故意损坏,追查处理直接责任者。
第十条 学生宿舍统一由总务处按规定采用供电时间,非供电时间严禁强行启动电闸。
第十一条 总务处对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安全用电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现象;是否有使用明火(如燃烧废纸、使用酒精炉、 煤油炉、煤饼炉等)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
第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总务处及相关人员可以进入学生宿舍,经住宿教师允许后可以进入教师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教师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工作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离开后,班主任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用电设施、插座等情况,锁好舍门,做好离校登记。学校总务处派专人统一检查学生、教师宿舍电源开关。学生宿舍楼将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用电的意识,对违章用电行为,任何学生均有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