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住建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确保不留先天隐患。”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之规定,我局建设工程消防科负责全市除自贸区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区、市住建部门负责。
我局在消防验收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验收工作,同时充分吸纳先进地市经验做法,针对各地对建设工程消防规范部分条文理解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编制出台了《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技术指南(消防给水、灭火设施设备)》、《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技术指南(建筑防火和消防救援设施)》、《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技术指南(防烟排烟系统及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烟台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技术指南(消防电气)》,为消防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指引。
下一步,我科将继续贯彻落实部、厅消防审验工作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新技术在消防验收工作中的应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建立帮扶机制,对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全流程政策咨询、技术答疑等消防审验指导服务,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您提到的“将消防设施建设、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配备高层建筑消防装备。”我们完全赞同您的建议,我局在老小区改造过程中将“消防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必改项中,实行应改尽改;在修订《烟台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时,对消防设施改造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前应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建筑防火及疏散、消防及给水、防烟及排烟、电器与通讯、自动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材等设施配置运行情况。二是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存在超期使用、锈蚀损坏、缺失等现象时,应进行更换或补充。三是城镇老旧小区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平米时,应设置1具1A 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平米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四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并给予更多指导帮助!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