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烟台高新区杏坛中学防踩踏措施及应急预案

日期: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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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教学楼楼梯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学生因上、下课拥挤或在地震、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发生踩踏,根据我校的安全工作条例,特制订学生密集出入时防踩踏措施及《预防学生踩踏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学校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为处置突发踩踏事件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2.学校行政领导要识别容易出现踩踏的风险所在,重点防范,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守秩序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学校带班领导要经常性地对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4.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值班期间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学校,有事外出必须告知另外的值班人员,或请其他带班领导履行值班工作职责。     6.印制全校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所有教师确保通讯录中能有一个电话畅通。班主任要在身边常备家长通讯录。 

三、教师职责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求 

1.各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靠右行,不要拥挤,防止踩踏积压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这样现象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 

2.上放学路上如有学生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 

3.学生在经过楼梯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所在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扩大。

4.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值班教师或所在老师要马上报告学校领导,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5.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特别是走读生应该注意安全的问题要经常讲,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6.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灾情,所有老师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做好疏散等工作,还要马上组织人力抢救,但不能要求学生走近危险地方;要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灾情的进一步蔓延。要及时电话报警(电话:119)。同时组织学生疏散,防止损失扩大。

7.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8.在出现重大灾情等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学校应急行动小组、疏散安全小组、通讯联络小组和防护救护小组,保证在最短时间赶赴出现危险的地点。  

9.要学会正确基本逃生常识,掌握灵活的应急处理措施。  

10.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安全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发生事故后,目击者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所有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迅速拨打电话报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援助。报告应该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程度、危害;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急行动。  发生事故后,领导小组按以下原则组织师生进行紧急疏散:   

1.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吹哨报警,安全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全校师生疏散逃生。   

2.具体疏散工作安排:

(1)课余时间各班班主任负责指挥本班学生疏散,上课时间由授课教师负责指挥学生疏散。 

(2)每楼层安排一名教师维持秩序(值班教师负责)。    

(3)操场及运动场指挥员:各班班主任    

(4)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3.学生在经过楼梯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所在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扩大。   

4.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值班教师或所在老师要马上报告学校领导和教办,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5.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特别是对路队应该注意安全的问题要经常讲,以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6.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灾情,所有老师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做好疏散等工作,还要马上组织人力抢救,但不能要求学生走近危险地方;要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灾情的进一步蔓延。要及时电话报警(电话:119)。同时组织学生疏散,防止损失扩大。  

7.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8.在出现重大灾情等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学校应急行动小组、疏散安全小组、通讯联络小组和防护救护小组,保证在最短时间赶赴出现危险的地点。     

9.要学会正确基本逃生常识,掌握灵活的应急处理措施。   

10.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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