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柏林庄中心初级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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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命题要求

单元过关、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是考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检测方式。要做好上述考试,各学科都应重视并认真做好考试命题工作。因为命题工作决定着考试的效率高低和质量优劣。

1.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要结合学生实际,注重基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题和怪题。

2.题量和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中,试题难度比例为:基础题:中等难度题:较难题=4:4:2。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65以上。

3.试卷一律采用电脑打印,试卷格式由教务处统一规定。试卷分第一卷及第二卷,第一卷用答题卡答卷,电脑阅卷。各卷分数比例参照高考试卷。

4.考试命题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命题老师在考前绝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这是关系到师德的问题,若违犯,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处分,严重的将停止上课资格。

②命题老师负责完成命题、电脑打印、校对及拟参考答案的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试题、参考答案直接交到教务处。

③考前的试题除命题老师外,其他老师不得阅看、补充和删除。

5.命题老师要完成试卷的“三校对”工作:即命题后校对,电脑打印后校对,印刷后考试前一天到教务处校对。每次考试,教务处要对试题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更正的科目进行登记并张榜批评。

二、学校考试中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职责

1.全面负责当天的考试工作。

2.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检查考前准备工作,并对监考员作指示。

3.检查和督促考务管理人员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试卷发放;对请假的监考员作调整,对旷工及迟到的监考员作记录并拟出处理意见。

4.安排副主考的责任管辖区。

5.小结上一科监考工作,提出批评或表扬。

6.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二)副主考职责

1.协助主考完成上述有关工作。

2.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

3.经常巡视和监督责任管辖区内各个考场,对监考不力的监考员要严厉批评,及时发现和处理责任管辖区内各考场发生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考汇报。

4.向主考汇报责任管辖区内各考场考试情况。

5、验收责任管辖区各考场的试卷。

三、学校考试监考员守则

月考、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参加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是学校教职工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每位教职工一定要从“只有严肃考风才能建立优良学风”的思想认识出发,以饱满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考试的监考工作。

1.准时到岗。各科考前2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教学楼三楼考务室)签到,并清点试卷份数和接受主考临时指示。

2.开考前8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检查违规物品,清出考场。考前5分钟发卷,督促学生填涂答题卡及密封线内的姓名、 班级、座位号,并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时间及试卷总页数,其中第I卷XX页,第II卷XX页。

3.试卷分发完毕,应宣布请检查一下,如试卷有缺张、漏印、破损、污染或字迹不清的请举手报告。遇到试题需更正的将更正内容写在黑板上,并告知考生。

4.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宣布:“现在开始答题”并检查学生是否携带考试凭证(学生证和校徽),若没有携带相关证件,要求学生到教务处获取证明。

5.要认真坚守岗位,在考场内不吸烟、不报读、不打瞌睡、不抄题、不作题、不念题、不评卷、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在考生身边逗留、不与考生单独交谈、不提前和拖延分发试卷、不擅离职守、不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6.要严肃考场纪律。对学生违规作弊行为要及时警告、制止,对作弊者要暂扣作弊材料或工具,将发生的作弊情况记录在《考场纪要》栏上,并及时报告主考、副主考。

7.监考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接听手机,违者视为工作失责。

8.离考试结束15分钟时应向考生宣读指令:“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大家注意把握时间,并检查是否将客观题答案填涂到答卷I上。

9.考试终了后,应向考生宣读指令:“本场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如果继续答题,将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现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答卷:把答卷I放在最上面,下面依次是答卷II、试卷,最下面放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老师收卷。”

10.监考老师要按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试卷,并填写考场纪要,及时将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收完毕,装订后方可离场。

11.有情况及时向主考或副主考汇报。

12.监考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非请假不可者,请报校长批准。

四、学生考试守则

1.考生必须携带考试凭证(学生证或校徽)按时进入考场,并按学校规定,到指定的考场和考试位置入座。开考后20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2.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和有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违者视为作弊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

3.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生至多可提前30分钟离开考场,交卷走出场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4.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区域书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必须在答卷密封线外或规定的区域答题,其它地方不准涂写任何标记。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5.答卷I必须用2B或HB铅笔填涂,用圆珠笔、钢笔等其它笔填涂无效。答卷I必须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用其它颜色的笔或铅笔书写无效(用铅笔作图除外)。

6.遇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但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7.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考场内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试场。

8.学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经过班主任或科任教师上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否则,学科分数视为零分处理,缺考者必须要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者方可获得模块学分。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试卷、草稿纸等,按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试场,不得在试场逗留。

五、考试违规处罚条例

1.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老师先提出警告,再违犯者,扣除该科考试成绩20%: (1)旁窥他人试卷。(2)交头接耳或喧哗。(3)不经监考老师批准顺便传递物品。(4)在考场里随便走动。(5)干扰考试秩序,但情节不严重。(6)不携带有效考试凭证。(7)携带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2.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记过一次处分: (1)抄袭他人答案。(2)让别人抄袭自己的答案。(3)传递纸条、资料。(4)不按规定入座。(5)夹带课本、资料入考场并偷看资料答案。(6)利用其他手段和工具作弊。(7)干扰考试秩序,情节较严重。(8)携带手机入考场,在开考前不上交监考老师。(9)不交试卷,并将带出考场。

3.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干扰考试秩序,情节非常严重。(2)威胁或谩骂监考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3)同一期考试中被记过达三次。(4)利用手机在考场内或考场外作弊。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所有考试成绩,并强令其转学,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1)盗窃试卷。(2)不参与盗窃试卷但扩散或使用被盗试卷内容。(3)殴打监考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4)同一期考试中被记过达四次。

5.本条例如有未列及的违规行为,其处罚标准由政教处决定。

六、教师阅卷规则与总结

1.阅卷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星期六,实行签到制;地点安排在各学科备课组办公室。

2.各年级各学科要在备课组内集体流水评卷,教师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回家中单独阅卷。

3.备课组长要做好阅卷的组织和分工工作,要统一评卷标准和要求,要制订好评分细则。对阅卷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要组织讨论,统一认识和标准。要坚决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集体阅卷后,备课组内要集中统分和登分,并及时将登分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交教务处存档。

5.任课老师不能更改试卷分数,批改完的试卷除非统计分数错误,原则上不改分,若发现分数统计错误,必须由年级统一登记并附学生原卷统一报教导处处理后方可更正。

6.原则上于星期日晚上,各年级各学科教师或通过班主任将试卷下发给学生,以便学生核实是否出现统分错误。

7.阅卷完成后,每题的阅卷教师要以书面形式总结得失点和优秀的解法交各学科备课组长汇总,并写成报告上交教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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