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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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特制定学生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给予精神鼓励,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扬;评为优秀干部、优秀学生除发给奖状、证书外,并给予物质奖励;每月被评选为“光荣榜”中的优秀学生和学期结束被评选为“十佳青年”中的学生(单项或综合)将宣传其先进事迹。

第二条:在校级运动会中,对单项取得前六名的个人和总分前三名的班级分别给予表彰,并给班级按总分名次加分。

第三条:在校级以上组织举行的重大活动中,对表现突出的班级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并给班级加分。

第四条:在全校性开展的体育、卫生等评比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发给优胜集体奖,并按名次分别给班级加分。

第五条:学生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全校通报表扬,给个人品德加分,事迹突出者,授予荣誉称号,并给班级加分。

第六条:在“行为规范”检查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生中拥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七条:受处分的学生或处分没撤销期间各项活动的奖励情况与其它学生一视同仁,但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除外。

第二章  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违犯校规校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一学期迟到、早退(包括上课、自习、集会、午休、晚休)累计十次者;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天者;(8节课为一天)

3.在课堂、自习、会议、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劝告,一学期累计达二次者;

4.不服从教职工,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管理者;

5.无理顶撞或以他种非正常形式向教职工、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发泄不满一次者;

6.蛮横无理、辱骂他人及教职工者;

7.拔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同学团结,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8.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则,随地大小便者;

9.值日生严重失职,给班级、学校卫生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0.住宿学生不按要求整理个人、公共卫生,不按要求履行值日职责,给班级、学校卫生、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1.不遵守宿舍纪律,熄灯后严重违纪,影响他人正常的休息、严重干扰休息纪律者;

12.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一次者;

13.违犯学校水电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电灯,私用电器者;

14.不顾学校三令五申,顶风违纪者;

15.讽刺、打击、挖苦要求进步和做好人好事者;

16.不诚实,在学校调查期间对坏人坏事进行包庇者;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

17.动手打架,情节轻微,没引起严重后果者;

18.主动找他人或到他班寻衅滋事打架责任者的随从者,他们虽未动手打人但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助长和推动作用,所以经研究决定,对打架的随从者,最低给予警告处分;

19.投寄匿名信,对他人进行威胁、诽谤、诬陷、人身攻击情节轻微者;

20.非故意性严重损坏公物,但能交纳赔偿金或及时复原者;

21.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22.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干扰学校的正常管理者;

23.品德积分一学期累计减至40分者;

24.在公共场所寻衅闹事者;

25.在公共场所吹口哨、起哄者;

26.抽烟一次者;

27.考试期间作弊一次者;

28.不按要求参加考试,违犯考场纪律者;

29.不按正常程序处理问题,后果较轻者;

30.学生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入校者;

31.在宿舍内点蜡烛者;

32.超出同学正常友谊范围,行为过于随便,有嬉笑打闹,你推我拉之类的举止或有勾肩搭背,手拉手,手挽手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3.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态度蛮横顶撞老师,搅闹课堂秩序,情节较轻者。

34.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一次者;

35.喝酒、打扑克、下棋、打麻将一次且情节轻微者;

36.破坏生态环境,情节轻微者;

37.佩戴假胸卡者;

38.违规攀爬、翻越校园围墙、操场等校内公共场所栏杆者;

39.校园内骑、遛电动车、自行车者;

40.无假条私自出校门;

40.在教室、宿舍窗口大声喊叫或嬉闹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违犯校规校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动手打架,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2.团伙违纪(三人或三人以上)情节较轻,无严重后果者;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二天者;

4.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二次者;

5.拉帮结派、对付班级干部、学生会干部、检查管理人员者;

6.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严重者;

7.个人品德积分一学期累计减至50分者;

8.散布歪曲党的方针、政策、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情节轻微者;

9.犯有政治错误,情节轻微者;

10.纠集校外人员来校闹事或打架,没引起严重后果者;

11.不按正常程序处理问题,引起较严重后果者;

12.打架斗殴,造成严重损失及影响的参与者、随从者;

13.受警告处分后,又继续违犯校规校纪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者或同时违犯校规校纪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二款者;

14.窝藏管制刀具、器械者;

15.与社会上的流氓集团成员、不良分子交往者;

16.学生到歌舞厅、迪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等不适合学生进入的场所一次者;

17.投寄匿名信,对他人进行威胁、诽谤、诬陷、人身攻击,情节严重者;

18.住宿生休息时间不请假私自外出一次者;

19.购买、观看、借读或传阅低级、凶杀、淫秽等不健康读物,手抄本或音像制品者;

20.超出同学正常友谊范围,如有接吻、拥抱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严重者;

21.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态度蛮横顶撞老师,搅闹上课或休息秩序,情节较重者;

22.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情节较轻者;

23.拉帮结伙,领头或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妨害他人生活、学习情节较轻者。

24.喝酒、打麻将、打扑克、下棋一次且情节严重者;

25.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参加集会活动时起哄滋扰,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26.破坏生态环境,情节较严重者;

27.住宿生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人员或班主任分配的寝室住宿,凡管理人员抽查时空铺,且无班主任准假条的(紧急情况需当即向管理人员说明),将视为严重违纪,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违犯校规校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攻击党和国家领袖及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犯有其它政治错误,坚持不改者;

2.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经教育坚持错误者;

3.团伙违纪(三人或三人以上)情节严重,引起恶劣影响者;

4.持械打架,持械威胁他人者、伤人者;

5.聚众打架的主谋者;

6.打人致伤的责任者;

7.违纪违法,受司法部门拘留或处罚者;

8.有殴打、严重攻击学生干部或检查管理人员者;

9.偷盗公、私财物者;

10.加入社会上的流氓集团者;

11.参与社会上的流氓集团活动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三天者;

13.学生个人品德积分一学期累计减至60分者;

14.受“记过”处分,又继续违犯校规校纪者;或同时违犯校规校纪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达三款以上者;

15.学生到歌舞厅、迪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等不适合学生进入的场所去,达二次者;

16.不按正常程序处理问题,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17.住宿生休息时间不请假外出达二次者;

18.提供管制刀具、器械造成恶性事件者;

19.超出同学正常友谊范围,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20.谩骂或殴打教师,或以其它手段对老师进行侮辱、威胁者;

21.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情节严重者;

22.进行色情等活动者;

23.参与赌博活动者;

24.拉帮结伙,领头或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妨害他人生活、学习,情节严重者。

25.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三次者;

26.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27.携带毒品,吸食毒品者。

第十一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上述条款包容不了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除进行纪律处分外,给学校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可由违纪个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处分由政教处核查落实,根据《管理条例》写出处理意见,报呈学校研究批准,张贴布告宣布,政教处将处分决定存档备查,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处理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出面干涉、讲情,一律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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