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为进一步做好群众服务工作,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采购项目信息
(1)公开范围:
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
(2)公开主体:
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3)公开的形式:
网站公开。
服务场所公开。
新闻媒介公开。
(4)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