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校园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维护校园安全文明,特制定以下学校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监控室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负责全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学校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维护、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校长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条: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治安)劳动纪律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三条: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条: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上网、看电影等活动。
第五条:保卫部监督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六条:保持监控管理中心设备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校领导同意。
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九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条: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第十一条: 爱护公物,师生应保证校园内监控摄像头的安全,不得擅自动用摄像头;如出现人为损坏,追究损坏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控人员或专业维护人员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线路和设备安全,发现使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