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24-10108 成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组配分类: 城建环保

第1803162号:关于对“妥善处理我市民营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4-07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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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海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所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我市民营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建议》收悉,我中心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经研究落实,现对提案中“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调解、和解贯穿该类矛盾处理全过程”“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针对公积金清欠政策,追讨时限2年”等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制度惠民、服务便民,发展为民,发挥安居保障作用,增进民生福祉,归集、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工作保持高质量发展态势。2023年度,全市新建立缴存关系单位2474个,新增缴存职工88666人,累计已建立缴存关系职工155万人;新增缴存公积金160.46亿元,同比增长13%,累计缴存公积金1239.72亿元;当年提取公积金110.56亿元,同比增加28%,累计提取公积金774.65亿元;新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7654户,同比增长45%,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79.48亿元,同比增长61%。

二、管理工作面临的难题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存在一些困难,总结归纳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历史欠账多、经济周期性影响明显等三个原因。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律位阶较低,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指导意见、政策未形成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住房公积金不设追诉时效,历史形成的欠账转化为沉重的企业负担,严重影响营商环境且极易引发舆情事件。三是处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周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劳资纠纷多发,住房公积金维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4月颁布,制度的顶层设计尚待进一步完善,作为基层城市公积金中心只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开展工作,对于超出职责范围的争议事项,只能按程序向上级反映汇报,争取有权部门的规范调整。关于住房公积金追溯期的问题,烟台公积金中心已经多次在住建部监管司、省住建厅监管处组织的培训会、研讨会中提出并报告,目前尚无明确的答复意见。

三、针对您提到“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法治宣传,是住房公积金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自2012年起,将每年的4月份定为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集中宣传月”,采取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在利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台等媒体开展宣传的同时,中心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园区、社区、单位,在人流量较大的街道、广场设立宣传点,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摆放宣传板,开展面对面宣传。2022年以来,中心开展了“政银携手、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深入企业走访,送政策上门,面对面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23年,全市新增缴存单位2474个,新增缴存职工88666人,增幅居全省第二名。但是普法宣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政策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针对性不强,不少企业负责人仍未深入了解。

根据您的建议,今年我们将总结经验与不足,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将“集中宣传月”扩展到4月和5月,在传统宣传形式基础上,与16家合作银行联动,利用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在各银行室内外显示屏循环播放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定,摆放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持续扩大政策吸引力、影响力和传播力,以宣传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政银携手、助企纾困”活动常态化。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缴存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联合委托银行入企宣讲普法,协同推进新建企业“源头治理”与规上企业“重点突破”,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针对您提到“将调解、和解贯穿该类矛盾处理全过程”的建议

受经济发展转型、经济结构调整、职工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等多重因素影响,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日益增多,住房公积金维权领域劳资矛盾突出,集中表现在:信访案件激增、时间跨度长、行政执法取证难、用工单位补缴难、网络舆情易发等。2023年度全市累计发生超过5000人次公积金维权投诉,当年作出限制缴存决定1650件,下达履行告知书171件,移交法院裁决和执行315件。为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23年开始,中心积极探索在行政执法程序前增加行政调解环节,创新推广“案前调解工作法”:即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引导、沟通、协商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经过广泛调研论证,中心于3月25日发布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调解办法(试行)》,并于近期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工作。

下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加强与街道社区调解中心、法院执行局执前调解部门以及企业工会、行业商会等组织的沟通合作,努力通过部门联动,将调解、和解贯穿到处理维权纠纷的全过程,最大限度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兼顾企业的经营发展。

五、关于您提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针对公积金清欠政策,追讨时限2年”的建议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基本法”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也是制定住房公积金领域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上位法依据。由于条例中未明确“追诉时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策性文件均无法自行设立追诉时效。中心将继续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业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综合性解决方案。

(一)推动构建住房公积金投诉多元解纷机制。

为促使企业与职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达成共识,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避免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信誉损失,2024年,中心将努力构建公积金投诉多元调解机制。一是争取司法系统及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的支持,将住房公积金欠缴(包括未缴、少缴)纠纷纳入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邀请调解人员、律师等一同开展调解,多方协同解决欠缴纠纷,引导企业主动补缴住房公积金。二是充分发挥银行协调作用。加强与受委托银行联动,共同宣传讲解公积金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公积金的认识和理解,减少投诉纠纷的发生。同时,将企业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合作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的评价范围,在企业、职工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三是联合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公积金行政执法调解工作中来,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公积金政策的理解,推动企业与职工换位思考、心平气和解决纠纷,避免发生舆情和过激维权行为。

(二)强化政银企三方合作,实现合规共赢。

联合各委托银行,充分发挥银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常态化开展归集扩面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切实推动归集扩面工作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一是会同合作银行与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交流,从社会效益、企业发展、员工权益等方面宣讲公积金政策,详细讲解住房公积金在缓解职工购房压力、减少职工利息支出、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耐心解答企业职工提出的缴存基数、购房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等热点问题。二是发挥公积金中心平台作用,通过政银企对接会、建设金融综合服务应用场景等方式,引导合作银行与缴存企业对接合作、提供定制金融服务,帮扶企业增信融资,激发企业缴存积极性。三是发挥信用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合作银行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将企业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对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给予鼓励性金融支持。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举措

一是深化企业开办“一件事”事项改革,将住房公积金开户纳入企业开办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推送,促使新建企业成立即建缴。二是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完善企业准入退出机制,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歇业”缓冲。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支付工资的,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三是出台企业降比、缓缴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在特定情形下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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