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4〕4号
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山东省内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具体要求执行烟政字〔2023〕109号文件,下同),可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一年内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一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核定通过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自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为核定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提供依据,确保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