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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4-10478 主题分类: 劳动_人事_监察,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4〕4号


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山东省内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具体要求执行烟政字〔2023〕109号文件,下同),可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一年内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一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核定通过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后,自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为核定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提供依据,确保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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