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20N/2024-10075 成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预警防范信息

2024年4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疲劳驾驶

日期:2024-04-23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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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疲劳驾驶

 

近日,烟台高速交警支队龙口大队民警在收费站对一辆重型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不时揉搓眼睛,哈欠连天。经询问,驾驶员凌晨3时许出发前往龙口送货,因怕货主催货,途中一直驾车至11时34分才驶出收费站,民警发现时驾驶员已连续驾车超过8个小时未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第二款规定,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

当前随着气温回升,驾驶员在驾车途中容易出现“春困”的情况。为避免疲劳驾驶,出行前要保障充足的睡眠时间和良好的睡眠效果,科学安排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车途中避免长时间保持一个固定姿势,行驶一段时间后可以到服务区等安全地带停车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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