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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4-18 至 2024-05-17
征集单位: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公告内容: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市城管局起草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5月17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城管局,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邮箱:ytscgjszhjsk@yt.shandong.cn

电话:6862580、6615831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节约用水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思路和全面推进黄河国家战略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节约用水行业涉及取、用水计划,再生水、雨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利用,节水“三同时”等工作,涉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为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管理职责,推动节约用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节水、各行业重视节水的新工作格局,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研讨会、开展专题调研,起草了《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四十条,共分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按照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其他相关主体职责、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取用水的下达、控制措施、节水设施的“三同时”要求、水平衡测试的推广和结果运用、非常规水的政策要求、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再生水的规划建设及配套建设范围、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海水淡化的推广利用、居民与非居民及再生水水价的确定、差异化水价工作机制及范围、制水行业的节水要求、高质量开展节水工作的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责任、名词解释、施行日期的顺序依次列出。

三、主要特点

(一)严格落实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取、用水计划(定额)的工作分工及核定下达作出了具体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落实管网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明确了各方责任,有助于我市以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总目标,扎实推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二)探索现制现售直饮机管理机制,引导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社区直饮机行业发展存在转供水、盗取居民用水,以及制水工艺上的高耗水等问题,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制水行业的用水归类,水价确定作出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有效健全再生水利用管理机制。我市的再生水利用在国家级行业交流会议中作为优秀典范城市介绍成功经验,烟台市再生水利用依托万华化学定向输供为基础,逐步扩大再生水利用率及管网覆盖面积,其再生水水质、供水能力、供水范围将进一步提高,且行业前景良好,上下游行业产业也将得到同步发展。为保障我市以再生水为龙头的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再生水价格、供水保障、供水水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约束。

(四)明确法律责任,扎实开展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条款是我市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法规保障。目前,我市在推进落实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工作中,非居民用水单位无视用水计划,对节水制度的认识不足和对节水设施设备的改造动能不足,是制约我市节约用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瓶颈。市政供水水费是以满足供需双方商品交易为主导的市场行为,超出用水计划的累进加价水费不同于市政供水水费,是对非居民用户主观放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与用水定额,且未采取有效节水措施行为的惩罚性加价,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国家层面明确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得到有效实行。

四、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北京市节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征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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