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第三中学
食堂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经济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 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 管理的意见》( 鲁教财发〔2021〕1号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烟台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教函〔202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财务管理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对食堂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 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本经营,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 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全面履行食堂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食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合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一般按财务会计进行核算,并实行权责发生制,全面、准确核算食堂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 ,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业务。学校食堂如有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各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对食堂重大经济事项,按照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单独开设食堂账户,开设账户选择银行,按规定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收取的伙食费及时存入食堂账户。坚决杜绝公款私存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食堂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了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
第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人员严格审核付款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食堂财务收支程序、审批等事项严 格按照学校行政账管理要求执行 。
第九条 学校食堂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每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明细表和往来款项明细表等。年末按规定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第十条 建立食堂财务分析制度 。学校定期对食堂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分析,通过财务数据分析食堂的成本结构、支出水平等,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调整伙食价格或伙食品种。
第十一条 加强食堂会计档案管理。学校食堂的会计档案,纳入学校会计档案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由会计凭证、会计账册、
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等组成。学校食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定期对食堂的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装订和归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私自销毁食堂的会计档案。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食堂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食堂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食堂资产安全完整,保障食堂正常运转。中小学校自营食堂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食堂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流入、流出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收付合法合规。原则上食堂全部支出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现金开支范围,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学校食堂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出现坏账,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要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建立工作台账,食堂保管员要每天依据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原始单据及时到“食堂物资出入库管理软件系统”中 进行“入库单”、“出库单”登记。出库食材时,做到先进先出。确保仓库区域划分明确, 物料标识清楚。
第十六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
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每周对食堂 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学校对食堂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置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学校食堂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度按照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使用食堂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资产处置是指学校食堂对其控制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学校食堂资产处置按照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竟争和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 项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负债管理。学校食堂按照规定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禁学校食堂举借债务。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 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 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收入须单独反映。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2023年2月开始启用刷脸支付功能,每餐据实直接收取伙食费,学校师生和服务团队人员全部刷脸直接支付餐费,学校每月汇总直接根据分类计入学生伙食费收入和教职工伙食费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伙食费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食堂发生学校接待用餐时,按照规定计入食堂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2023年2月开始启用刷脸支付功能,不额外收取师生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时,发生各项经济活动,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严格核算管理,并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 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在食堂专账中列支。学校对食堂开支的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以食堂提供就餐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进行食堂成本核算,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 筑物、其他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和房屋的维修费等支出仅限于食堂本身的支出,不得将应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的项目支出在食堂列支。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成本费用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 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 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运营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有条件的区市 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经费。学校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科学定员、定岗、定 责,合理确定职工薪酬和工作量,节约人工成本。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
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四)其他费用。主要是发生与食堂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等。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在学校食堂中列支;不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在食堂账进行核算,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学生利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注重加强日常采购物资时的票据管理。学校大宗物品采购按照规定由属地管理,采用烟台市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统一招标指定的供货商,从中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送单位进行配送物品的,并取得配送单位(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正规发票,并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配送单或随货同行单;学校食堂自行选择供应商配送或到商店自购物品,均需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保管员的入库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第七章 盈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盈余是指学校食堂因提供就餐服务而发生的当期全部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余额。食堂盈余实施月度结算。学校食堂必须做到收入费用基本平衡,不以盈利为目的。如盈余较大,应及时通过调整伙食费标准或改善伙食等方式,确保历年累计盈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第三十六条 食堂盈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费用。
第八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宗食材采购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教体函 [ 2020 ] 1 7 号 )要求 , 学校食堂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进行统一采购。
第三十八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食堂实行双人采购,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月轮换一次。
第三十九条 建立食材验收管理制度。学校食堂成立了食材验收小组, 验收人员配备 3人, 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原料验收员和一名学校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在验收无误后,在食材配送单及入库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小组要建立内控机制,验收人员每月轮换。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方便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 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监督制度。学校高度重视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完善食堂运营民主监督机制。接受各级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食堂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每年的大额设备物品采购和维修改善等项目支出必须提前编制采购预算,上报学校党委会决议,严格按照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确保食堂累计盈余控制在3%以内。项目支出按照《烟台三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参照《烟台三中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与规定不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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