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小学学生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副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安全员:直接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好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必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商店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同政教处、级部主任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七)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八)其它岗位人员:如门卫、值班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九)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及惩戒
责任人出现违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理:公示、责令写出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量化考核分数、当年不评优不晋级、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学校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关责任追究权力。
五、安全事故的认定
学校将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层领导为组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小组,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学校支部会议讨论确定惩戒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