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837P/2024-09810 成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日期:2024-04-10      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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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实施

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1

市科技局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通过,2012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八、申请材料目录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2

市科技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通过,2012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第九款:“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八、申请材料目录:4.无犯罪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3

市科技局

体检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通过,2012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第九款:“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八、申请材料目录2.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提交材料清单5.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4

市科技局

省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科研用品进口免税资格申报推荐

1.【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2.【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4.【文件】《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鲁科字〔2021〕137号)“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举办部门(单位)审核后,以部门(单位)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此类科研院所可凭省、市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省级编制部门或省政府


5

市科技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证书等

1. 科研用品进口免税资格申报推荐

2.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推荐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4.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5. 创新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推荐)

6.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7.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推荐

8.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推荐

9.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推荐

1.【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2.【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4.【法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5.【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6.【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7.【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8.【文件】《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3〕28号)第四条:“省科技厅作为院士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2.负责出台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研究制订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3.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突出院士工作站建设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4.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开展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由承建单位提交相应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2.承建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3.承建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相关事项;4.承建单位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续保障;5.合作院士年龄原

9.【文件】《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烟科〔2022〕13号),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备案的相关信息初审 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报机 构现场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符合备案条件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6

市科技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证书等

1.科研用品进口免税资格申报推荐

2.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推荐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5.创新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推荐)

6.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

7.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推荐

8.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推荐

9.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推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7

市科技局

海外院士证书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推荐

1.【法律】《科技进步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2.【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十二)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3.【文件】《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鲁科字〔2023〕28号)第八条:“院士工作站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7.备案材料主要包含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与工作计划等材料,海外学术机构院士或外籍院士需提供出入境记录、院士证书(含翻译认证材料)等证明材料,双方合作协议,其他相关材料等。”

获得省委组织部承认的海外最高学术机构


8

市科技局

专利所有权证明、专利申请权证书、软件著作所有权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植物新品种证明等其他知识产权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4.创新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推荐)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5.【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6.【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六条:“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党内法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五、战略保障(二)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

8.【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9.【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10.【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7号)第六条“:“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30%或拥有有效只是产权的企业占比≥20%。”

11.【法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12.【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13.【文件】《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烟科〔2022〕13号),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备案的相关信息初审 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报机 构现场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符合备案条件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9

市科技局

专利所有权证明、专利申请权证书、软件著作所有权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植物新品种证明等其他知识产权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4.创新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推荐)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0

市科技局

中标通知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法律】《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采购实施部门


11

市科技局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推荐

1.【法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2.【文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文件】《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49号)第十二条:“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近2年跨境转移技术总计3项(含)以上,且成交到账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商务主管部门


12

市科技局

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证明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推荐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5.【文件】《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49号)第十一条:“申报国际示范基地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13

市科技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14

市科技局

孵化场地证明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2.创新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推荐

3.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

1.【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2.【文件】《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五条:“拥有≥300服务场地。”第六条:“孵化场地面积≥5000”第八条:“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20000

3.【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六条:“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文件】《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烟科〔2022〕13号),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备案的相关信息初审 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报机 构现场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符合备案条件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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