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规范学生行为,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意见及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重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的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销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 处分种类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 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一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恶性事件可由学生处或公安部门协助)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附:莱阳九中违纪学生调查材料用纸),报送学生处。
第二条:学生处在接到班主任的报送材料后,应对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由教育惩戒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三条:学生处分决定通过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学校学生处,由学生处分管人员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告知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学生处存档。
第四条:学生受处分后,班主任、级部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对应当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原则上不超过一周),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2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学生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l)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再次出现重大违纪现象的处理保证(4)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者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必须与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细则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违纪材料,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签名,连同学生的违纪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二条:不予撤销和毕业时尚未撤销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三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学生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对已撤销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销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时间: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5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10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程序:由学生本人首先写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班主任以及班委会签字,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处的副校长审批。
第三条:撤销处分后又受到的新处分,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销。
第四条:原处分尚未撤销又再次受到的处分,两次处分均不再予以撤销。
第五条:高三受到的处分,无法予以撤销的,不再予以撤销。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半年内要每月底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班主任存档,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程序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校纪者,报请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委员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处分细则
一、纪律处分细则
(一)警告
1、替同学带手机在校外充电后带入校内、或借用同学手机者;
2、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携带手机入校者。
3、私拿假条或捡到空白假条不上交转手给其他同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因为传话或疯闹引起同学之间纠纷、殴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为交往过密的男女同学望风、打掩护、传递信息者;
6、为打架斗殴者站台助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学期内班级学生管理档案中违反班规校纪累计扣分达20分以上者;
(二)严重警告
1、在校期间打扑克者;看不健康书籍或视频者;
2、在校内私藏铁棍、管制刀具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4、包庇、怂恿严重违纪同学,造成一定后果者;
5、考试舞弊者;
6、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者;
7、替同学在校外买烟、酒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内者;
8、同学之间推搡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在网络上对同学进行造谣中伤、辱骂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10、学期内班级学生管理档案中违反班规校纪累计扣分达40分以上者,及警告处分期间再次违反警告相关细则者。
(三)记过
1、恐吓他人,蓄意挑起事端而未遂者;
2、参与打架情节较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传播或鼓动他人看不健康书刊及视频者;
4、不服从管理,顶撞或辱骂老师、管理人员者;不到法定年龄骑电动车者;
5、故意破坏公共及他人财物者;
6、在校内及校门口吸烟或在校园内喝酒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携带手机及充电设备入校并在校内充电者或用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考试作弊者;
8、男女同学交往过密并有亲密举动者;
9、高空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0、无假条或私开假条出校园者;学生找人冒充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给班主任请假扰乱正常管理秩序者;
(四)留校察看
1、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蛮横,顶撞老师者;
2、有盗窃行为,恶意消费他人餐卡又拒不承认者;私自到水库等水源游泳、玩水者;骑电动车飙车者;
3、蓄意挑起事端,多有欺侮同学行为者;
4、组织并参与打架,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故意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者;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处理者;
7、给予严重警告又有严重违纪行为者,记过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8、无假条外出并彻夜不归,事后能积极承认错误者。
9、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者;
10、午休、晚休期间敲击墙壁、暖气管道、床板等,造成午、晚休秩序混乱者;
(五) 开除学籍
1、偷盗集体、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
2、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伤害情节严重者。
3、勾结外人来校殴打、敲诈同学造成很坏影响者。
4、故意破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5、男女同学交往过密且屡教不改,造成很坏影响者。
6、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者。
7、到网吧等娱乐场所彻夜不归;不请假外出过夜又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不改者。
8、给予其他校纪处分期间又有相当违纪行为者;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者;
10、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害者。
二、纪律处分实施说明
1、本细则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学生有不良行为,但在处分细则中未作相应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条款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