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和平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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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 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一管理科,下 设财务组,统-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对学校负责。 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 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 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 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颁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的拨款收入、学杂费收入、培训费收入、 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

第九条学校的各项支出,除工资、福利经常性支出级节假日支出 外,应分清支出类别,在取得票等报销凭证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以便财务及时入帐。

四、财务监督

第十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 台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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