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竞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评聘结合、分类评价、按岗聘用、聘约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三条 参加岗位竞聘人员应为学校现有在编(含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的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二)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三)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四)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竞聘:
(一)未达到学校相应岗位的最低课时标准(工作量)的;
(二)近三年内师德考核有不合格的(含考核年度);
(三)近两年内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含考核年度);
(四)聘期考核不合格,在整改期内的;
(五)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六)不宜参加高一级岗位竞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学校岗位竞聘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空缺岗位的竞聘工作。
第四章 竞聘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参加岗位竞聘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或最近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管理岗位为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办发〔2018〕3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已任命或聘任的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干部,依次分别按四级至八级职员对应。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分别按九级至十级职员对应。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竞聘办法按照《烟台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细则》(见附1)、《烟台职业学院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优先推荐晋升办法》执行。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竞聘办法按照《烟台职业学院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实施细则》(见附2)执行。
第五章 聘用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与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按照《烟台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岗位聘期目标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新录用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6个月,博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副职任副组长,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成员由组织人事处、纪委、工会、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岗位竞聘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立竞聘上岗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各类岗位的申报、资格初审、质量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岗位竞聘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严肃岗位竞聘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取得的岗位,一律予以撤销。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烟台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岗位竞聘办法》(烟职院字〔2021〕44号)同时废止。
附:1.烟台职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细则
2.烟台职业学院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实施细则
附1
烟台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省人社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含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竞聘:
1.近三年师德考核有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合格档次的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3.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5.近三年病事假连续超过半年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近三年专任教师平均周课时不足4课时的;兼课教师平均周课时不足2课时的;辅助系列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岗位设置与分类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出现岗位空缺,方可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具体分为层级竞聘和等级竞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主系列和辅助系列两大类,按规定的结构比例分别设置。主系列和辅助系列均设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助级岗位四个层级。正高级岗位分为三级岗位、四级岗位2个等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3个等级;中级岗位分为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3个等级;助级岗位分为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2个等级。
(一) 主系列岗位分类与设置
主系列为高校教师岗位,岗位数量约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6%。分以下4类进行岗位设置并组织岗位竞聘:
1.思政课教师岗位:指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岗位,岗位数量约占高校教师岗位总量的5%。
2.公共课教师岗位:指基础教学部教师和信息工程系公共课教师岗位(含行政管理兼公共课教师),岗位数量占高校教师岗位总量的17%。
3.专业课教师岗位:指各系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教师岗位(含行政管理兼专业课教师),岗位数量占高校教师岗位总量的67%。另外根据省人社厅规定,经市人社局核准,增设重点建设专业教授四级岗位,占高校教师岗位总量的2%,用于重点建设专业教师晋升教授四级岗位。
4.辅导员岗位:指学校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团委)共同认定实际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具体包括各系分管学生的党总支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学生科科长)、团总支副书记(学生科副科长)、团总支(学生科)干事、专职辅导员以及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岗位。岗位数量占高校教师岗位总量的9%。
(二)辅助系列岗位分类与设置
辅助系列岗位数量约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4%,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卫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等11个系列,其中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实验系列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图书资料系列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档案系列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会计系列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卫生系列分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经济系列分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审计系列分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统计系列分为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出版系列分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各系列岗位统一设置,统一组织岗位竞聘。
三、竞聘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分层级竞聘和等级竞聘两个阶段进行,先进行各岗位层级竞聘,再根据空岗情况,组织各岗位的等级竞聘。具体采用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竞聘
层级竞聘分优先晋升和正常晋升两种方式。优先晋升办法详见《烟台职业学院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优先推荐晋升办法》。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为正常晋升办法,正常晋升人员须首先符合下列定性评价标准,再进行定量评价。
1.定性评价基本标准
(1)高校教师(思政课教师、公共课教师、专业课教师、辅导员)岗位层级竞聘定性评价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
(2)辅助系列岗位层级竞聘定性评价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2.定量评价标准
总分为高级140分,中级130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评分,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
(1)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双师型教师和教学项目三部分评分。
(2)科研处负责论文及专著、科研项目两部分评分。
(3)发展规划处及各系部负责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评分。
(4)组织人事处负责获得荣誉情况、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履职考核、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现职聘任年限五部分评分。
(5)学生处(团委)具体负责育人业绩评分。
高校教师及辅助系列岗位层级竞聘量化标准详见附件3;辅导员岗位层级竞聘量化标准详见附件4。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竞聘
1.定性评价标准
参加岗位等级竞聘须符合下列资历条件,各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拟参加竞聘人员提出定性评价意见。
(1)正高三级岗位:
须在正高级四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2)副高五级岗位
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12年以上且在副高六级岗位聘任满2年;
(3)副高六级岗位
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7年以上;
(4)中级八级岗位
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且在中级九级岗位聘任满2年;
(5)中级九级岗位
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6)助理级十一级岗位
具备硕士学位人员须在助理级十二级岗位上任职1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人员须在助理级十二级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
2.定量评价标准
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量化评分。
(1)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双师型教师和教学项目三部分评分。
(2)科研处负责论文及专著、科研项目两部分评分。
(3)组织人事处负责获得荣誉情况、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履职考核、工龄、现岗位聘任年限四部分评分。
高校教师及辅助系列岗位等级竞聘量化标准详见附件5;辅导员岗位等级竞聘量化标准见附件6。
四、竞聘程序
(一)组织岗位层级竞聘
1.公开各岗位层级晋升指标、竞聘办法和任职条件
公开正高四级、副高七级、中级十级、助理级十二级岗位及各类别晋升指标(包括优先推荐晋升教授四级、副教授七级岗位指标,重点建设专业教授四级岗位指标)。
2.个人申报、组织推荐
(1)符合优先推荐晋升条件人员,由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参加教研项目评选或参加科研项目评选,也可同时申报教研、科研两个项目),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审核后组织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进一步审核并确定优先推荐晋升初步人选,经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研究后,最终确定优先推荐晋升人选。
(2)符合各岗位竞聘条件的正常晋升人员(含优先推荐晋升未入围人员)在本部门报名,由所在部门统一填写《符合岗位竞聘条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个人填写《拟参加岗位层级竞聘人员申报意见表》,各部门审核后组织推荐。将上述表格连同个人定性评价审核材料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提交,组织人事处等四个牵头部门分别受理。
3.定性评价、学术检索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根据学校定性评价基本标准,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对申报人定性评价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按科研处的统一要求,对论文、著作进行学术检索(含优先推荐晋升人选)。学校统一公布定性评价通过人员名单。
4.业绩评价
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定性评价通过人员进行业绩展示,由校外专家对参评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5.量化评分、结果反馈
定性评价通过人员提交量化评分材料,组织人事处等五个牵头部门按责任分工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分头进行反馈。反馈情况统一向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汇报。
6.公示量化评分结果
组织人事处负责将参评人员量化得分进行汇总,按申报系列、高校教师类别和级别分别进行排序,其中竞聘重点建设专业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先参加重点建设专业教授四级岗位排序,未入围者再参加高校教师(专业课教师)教授四级岗位的排序。各岗位量化评分相同的,按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长短排序,长者优先。如年限亦相同,再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大者优先(以人事档案审核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确定最终名次。对量化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重新审核并予以更正。
7.确定推荐人选,公示评聘材料
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量化评分排序,按各类别、各岗位晋升指标等额确定推荐参评人选,组织人事处组织推荐参评人选填写竞聘材料,并公开竞聘材料,无异议后进行综合评价。
8.层级竞聘考核、评议
评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学科评议组,对等额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素质表现等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通过全体专家评价和投票,对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二)组织岗位等级竞聘
根据各层级竞聘结果,确定各岗位等级空岗数量,参照上述岗位层级竞聘程序组织正高三级岗位,副高五级、六级岗位,中级八级、九级岗位,助理级十一级岗位竞聘。定性评价结果由所在部门根据各岗位竞聘条件结合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确定,报学校统一审核。量化评分与考核评议由学校统一组织,最终确定拟聘推荐人选。其中,教授三级岗位不组织量化评分,但须符合定性评价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1)。定性评价通过人员,提交教研、科研等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件,经校外专家组集体进行综合评价后,由学校组织考核评议。
(三)确定拟聘人选
评聘委会依据考核组、学科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任务,经评聘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拟聘意见。
(四)拟聘人员公示
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聘书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形成聘任文件,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学校向受聘人员发放聘书。
五、议事规则
教研、科研成果及量化评分等出现争议的,由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提交学术委员会,按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六、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发展规划处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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