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传染病患者治疗效果,保障传染病患者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全院临床科室
3.定义:(无)
4.内容:
4.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传染病病人,经相关科室专家会诊、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提出,报请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诊例外);
4.2本院享受公费医疗的传染病病人(包括门诊传染病病人),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时,如需转到烟台范围外的医院,应由科主任提出,经业务副院长同意,医保办审核批准办理转诊手续;
4.3传染病病人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传染病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由急救中心接送的病人例外),医护人员及司机做好个人防护。病人转院时,应将转院记录随病员带走;
4.4急诊值班医师根据病情需要请相关科室会诊后,有权决定病人是否转诊转院,并报告科主任经分管院长同意。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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