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东厅中学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建档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政教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级部组长、班主任为成员,负责监督学校的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政教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认定评议工作组,以学校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政教处职员、级部组长、班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3.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4.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5.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6.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级部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第十一条 班级推荐。由班主任、家委会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组,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学校评议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班级评选。各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经学校评审小组通过,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政教处)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班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公示。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校公示,接受师生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助学金最终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