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郭城镇第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日期:2024-03-01      来源: 海阳市郭城镇第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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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海阳市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认定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要在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鹏艳   副组长: 张振彬、宋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长:于忠林

组员:于鲁滨  董莉莉  杨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提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四条  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孤儿;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七)重点困境儿童;

(八)烈士子女;

(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十一)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严格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3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要通过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比对工具下载特殊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本校省外特殊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并及时部署开展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充分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或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五、规范“三级认定、两级公示”工作流程,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三、学校加强学生(家长)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七条  申诉渠道

(一)申诉受理部门:郭城二小教导处

(二)申诉受理人员: 于忠林

(三)申诉受理电话:18266386530

(四)申诉受理程序:申诉方式可以口头、书面、匿名。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解决,并与当事人进行良好沟通,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教体局制定的《海阳市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乡镇物价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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