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资助工作申请指南:
1、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贫困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收入低,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贫困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3、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系残障家庭的,应有当地残联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4、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以任课老师为代表的班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写出书面意见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5、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对贫困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也可采用校内公示的办法进行。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复审情况拟定资助意见,提交校办室研究。
7、学校对受资助学生进行张榜公示一周。